使馆和领馆的建立基础
使馆和领馆的建立基础
1.总领事馆和大使馆的区别国与国设立大使馆,目的是执行外交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各项指令,致力于维持和推进本国各方面的对外交往。
  大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大使馆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全面负责两国关系,馆长是大使,由国家元首任命并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职责。大使馆的首要职责是代表派遣国,促进两国的政治关系,其次是促进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军事等方面的关系,使馆同时具有领事职能。促进两国关系和人民间的往来是领事馆的重要职责,但其最主要的职责是领事工作,比如: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大使馆的职责范围遍及驻在国各个地区,领事馆只负责所辖地区。大使馆通常受政府和外交部门的直接领导,而领事馆通常接受外交部门和所在国大使馆的双重领导。许多国家在多数国家只设大使馆,不设领事馆。设不设领事馆、设哪个级别的领事馆,主要看侨民和领事业务的多少以及所在地区的重要性,并依照对等原则进行。如中国在美国设有大使馆和5个总领事馆,负责各自辖区内的领事业务。在个别小国,外国只设领事馆和派驻领事官员。 目前,中
国在166个建交国设有157个大使馆、60多个(总)领事馆。
2.必须征得驻在国的同意,米国、印度都想在西藏设立领事馆,中国不同意,要设只能放在成都。外交奉行对等原则,一般是双方同时对等设立领事馆。
领事制度出现较早,始于民间,几经兴衰。双边领事条约或条款最早出现于17世纪的通商、航海条约之中,并开始将民间性质的领事制度纳入官方,到18、19世纪变得越来越普遍。
而自20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效率的考虑,逐渐把外交官制与领事官制合并,使领事和外交官更接近甚至等同起来,并更多地利用职业领事而不是名誉领事。
各国间的双边领事条约也常常在互惠的基础上给予领馆和领事人员更为全面的特权与豁免。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1949年第一次会议上就“领事交往与豁免”题目纳入编纂项目,以促进国际法的编纂与逐渐发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于1963年4月24日通过,1967年3月19日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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