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摩登壹玖柒服饰有限公司、卢立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2
【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1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康玉衡
【审理法官】康玉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摩登壹玖柒服饰有限公司;卢立冬
【当事人】广州摩登壹玖柒服饰有限公司卢立冬
【当事人-个人】卢立冬
【当事人-公司】今日是立冬短句广州摩登壹玖柒服饰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崔扬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崔扬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崔扬
【代理律所】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摩登壹玖柒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卢立冬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于卢立冬、摩登服饰公司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摩登服饰公司是否需向卢立冬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于卢立冬、摩登服饰公司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摩登服饰公司是否需向卢立冬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关于摩登服饰公司与卢立冬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问题。根据一审法院向营运公司调查取证的结果,摩登服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帅豪、监事周迎宾,二人作为摩登服饰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在卢立冬提交的聊天“总厂内部”及卢立冬与周迎宾的聊天记录中有大量关于公司经营管理的指令性聊天记录,“总厂内部”中有大量统一办理工资卡、安排工作、加班时间、生产设备维修、用水用电等发出工作指令或进行后勤管理服务的沟通,且上述“总厂内部”与卢立冬提交的“总厂请假”、“摩登197服饰辅料下单”、“3楼3
组”等聊天相互印证,故一审法院确认“总厂内部”为摩登服饰公司内部聊天合情合理,本院予以确认。“总厂内部”中的“马帅”经实名认证为马帅龙,其在内的聊天可看出其负责公司工资管理、办公后勤等职责,而根据卢立冬提交的工资卡发放记录,卢立冬每月工资由马帅龙账号转账支付。综上,卢立冬为摩登服饰公司提供劳动,接受摩登服饰公司的管理,从摩登服饰公司领取报酬,其提供的劳动是摩登服饰公司的组成部分,故一审法院确认卢立冬与摩登服饰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卢立冬主张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为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26日,有相应的聊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的佐证,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正确,本院亦予以维持。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审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述,理由阐述充分,认定合情合理,本院予以维持。摩登服饰公司虽上诉认为其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摩登服饰公司的上诉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摩登服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摩登壹玖柒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1:25:14
广州摩登壹玖柒服饰有限公司、卢立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21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摩登壹玖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村村东源大街十三巷某某101、201。
法定代表人:周帅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扬,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立冬。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摩登壹玖柒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登服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立冬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作为指定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根据法〔2020〕10号《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法〔2020〕11号《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康玉衡法官独任审理本案。上诉人摩登服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扬,被上诉人卢立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卢立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摩登服饰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的9、10、11月的双倍工资,计27000元;2.摩登服饰公司支付无故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赔偿金18000元;3.摩登服饰公司支付待通知金9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摩登服饰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卢立冬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3446元;二、摩登服饰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卢立冬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448.33元;三、驳回卢立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
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卢立冬已预付),由摩登服饰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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