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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7.11.22
【字 号】青人社厅函〔2017〕567号
【施行日期】2017.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指挥棒”作用,现就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有关政策
  (一)进一步扩大职称管理服务范围
  在非公经济组织人员、中央驻青单位人员、援青人员、军队自主择业人员、参加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等体纳入职称评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等限制,鼓励企事业单位临聘专业技术人员、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来青投资创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规定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以考代评的专业,须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参加考试。
  民办机构、非公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临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专业技术
人员,享有我省公立机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同等待遇。
  (二)进一步拓宽职称申报绿通道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我省引进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其在站单位推荐申报职称,职称申报不受岗位数额限制,并享受关于在青工作高学历人才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其在站期间取得的工作业绩、论文、研究成果等均可作为职称认定、评审的依据。
  (三)调整外语、计算机政策
  1.职称外语(汉语言、民族语文、医古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自主确定评价条件。
  2.行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确需通过考试方式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汉语言、民族语文、医古文)水平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自行组织实施考试。
  3.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确需通过考试方式评价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自行组织实施考试,也可依托省(市州)人事考试中心实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4.自行组织实施考试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可自行确定外语、计算机免试范围、合格标准、证书使用期限,亦可参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5〕553号)和《关于补充明确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6〕98号)执行。
  5.2016年及以前参加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和2017年当年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人员,用人单位可为其折算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国家统一标准的,各折算40学时;达到省级合格标准的,各折算30学时。自2017年起,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上一等级职称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折算学时一次性同时使用。
  (四)进一步改进职称管理方式
  支持青海大学人才高地建设,在下放高教系列职称评审权的基础上,对青海大学下放自然科学研究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权。
  鼓励用人主体发挥主导作用,对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下放高教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权。
  积极推动企业自主评审,对西部矿业集团公司、青海省投资集团公司下放综合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对青海省公路桥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放交通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权。
  以上单位须按照《关于增设职称评委会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7〕143号)要求,做好方案报备、申报、评审等各项工作。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审批。
  (五)进一步加大对基层的倾斜
  1.对在扶贫地区任职、挂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单位应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其受表彰情况,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参考条件。
  2.对在乡镇工作的应用型、技术型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要注重实践性、长期性、服务能力、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其论文、科研只作为职称评审的参考条件,不做硬性规定。
  3.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工作时,应按照分层分类的原则,结合各类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可单独设立基层评审组、非公经济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不断提高基层、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六)健全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继续执行我省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等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已通过评审的,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认可,一律予以撤销。
  对违反诚信承诺规定的申报人员,列入我省职称申报失信人员名单,在全省范围通报。有主管部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无主管部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通报。
  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为申报人员提供虚明的经办人及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通报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明确有关事项
  (一)关于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职称时,继续教育培训要求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并对以下事项予以明确:
  1.分段计算学时。2008年—2015年,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2016年、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
  2.培训年限要求。认定、评审初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1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评审中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近2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2016年、2017年);评审高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近3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2015年、2016年、2017年)。转换职称系列人员,需具备2016年、2017年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
代评中级职称
  取得硕士、博士学位,且符合我省现行中级、副高级职称认定政策的人员,须具备认定当年或上一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取得博士学位,且已取得副高职称人员,在申报正高职称时,至少具备2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
  3.专业科目审核要求。2017年,参加并完成国家级继续教育实施的网络专业科目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交由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明。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验。
  (二)关于畅通申报渠道
  1.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按照现行职称申报流程和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照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方式逐级申报。
  2.企事业单位临聘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由我省各级人才交流机构代理的,报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审核后,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申报。
  档案不在我省或无主管部门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作单位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申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向各级各专业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推荐申报。
  3.来青投资创办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持营业执照向单位(公司)相应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个体私协)提交申请,由个体私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向各级各专业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推荐申报。
  4.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在省直单位工作的,由单位直接向各级、各专业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推荐申报;在市州工作的,由单位直接向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向各级各专业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推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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