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聘任考核实施细则
院所聘用人员职称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聘用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培养造就一支品德高尚、作风过硬、业务精湛、实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办法,结合院所聘用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院所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医疗、护理、药剂、医技、科研、实验、工程、图书、出版、记者、会(审)计等。分初级士(员级)、初级师(助理级)、中级、副高、正高五个岗位等级。各岗位技术职务等级的结构比例,比照地方同类专业的技术职务等级的结构比例执行。
第三条聘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依托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院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聘用人员申报资格认定和职务聘任,须与其实际从事的技术岗位类别一致。
第二章专业技术资格初定
第四条专业技术资格初定是指院所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经对其德、能、勤、绩、体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报重庆市职称主管部门批准,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初定人员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须相同或相近。
第五条国家或重庆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不实行初定。院所各专业技术系列中,卫生、工程、会(审)计、出版等系列不实行初定,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科研、实验、图书等系列实行初定。
第六条初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三)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第七条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院所签署考核意见,交由重庆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
第三章专业技术资格申报
第八条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相应技术职务的工作时间达到规定的年限要求,符合相应申报条件,可以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承担工
作任务,能认真负责地履行岗位职责和胜任本职业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院所相关规定办理: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责任、医疗差错责任的;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学术行为(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文章、成果,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等)的。
第十条任职年限与学历学位条件
代评中级职称(一)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申报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6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4年;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助师”级职务工作满2年。
(四)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7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5年;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4年;
4、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2年;
5、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五)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外语、计算机及继续教育学分条件
按照渝职改办[2009]290号文件规定执行。申报初级资格,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2个模块合格证;申报中级资格,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3个模块合格证和全国职称外语C级合格证;申报副高级资格,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4个模块合格证和全国
职称外语B级合格证;申报正高级资格,须取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5个模块合格证和全国职称外语A级合格证。
第十二条考试条件
国家或重庆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须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才能取得相应资格。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条件按照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条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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