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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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5.31
∙【字 号】豫人社规〔2022〕6号
∙【施行日期】2022.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规〔2022〕6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高等院校人事部门:
现将《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五章 监督服务
第六章 责任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
〕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初级职称采取初定、考核认定、考试等评价方式,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创新职称评价方式,结合不同行业和专业特点,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面试答辩、讲课答辩、业绩展示、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省辖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职称制度建设、职称评审标准制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监督检查等工作,承办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包括省级标准和市级标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省级标准。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省辖市、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制定不低于省级标准的市级标准、单位标准,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评审标准应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品行表现、创新能力、分类评价,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帽子倾向,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不将人才
称号、学术头衔的数量、层次作为人才评价的限制性条件或直接依据。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评审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可持续增长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具有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要求的评审专家数量;
(四)申请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的能力,设置有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组织健全,制度完备,管理规范。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评估后重新核准备案。评估未通过的不予备案。未经核准备案的,不得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申请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经省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省直主管部门核准,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申请组建,管理规范且具备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也可申请组建。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建。
承办单位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组建申请和方案,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职称政策宣传;参与职称评审标准制定,根据本领域专业发展变化提出专业调整意见;报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审核职称申报评审材料,保障评审工作经费,组织职称评审会议,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受理对评审结果的查询、复查、举报投诉、应诉及信访调查核实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面向一个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开展职称评审的系列(专业),原则上一个系列(专业)只组建一个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在核准备案的系列、专业、层级、人员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进行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正高级职称专家组成。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其中正高级职称专家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正高级职称专家不能满足评审需要的,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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