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三维思滤料有限公司、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 ...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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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盐城三维思滤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高新技术产业园强工路1号。
lpr最新报价2021年12月法定代表人:闫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占兵、胥凌丽,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工业园区青山泉村。
法定代表人:曹召奎,总经理。
原告盐城三维思滤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思公司)与被告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博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维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闫祥及其委
托诉讼代理人胥凌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维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20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息6%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按LPR3.85%的1.5倍即5.775%计算,从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按LPR3.8%的1.5倍即5.7%计算,从2022年1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LPR3.7%的1.5倍即5.55%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购买高温合成毡等产品,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原告向被告交货后,被告未能支付货款,经催收未果。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博丰公司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三维思公司、被告博丰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签订《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高温合成毡180条,单价178元,合计价款为32040元;龙骨500条,单价78元,合计价款为39000元;交货时间为20天到货;交货地点为徐州(公司仓库),结算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三个月付清货款,龙骨验收后付款。原告在该合同上盖章并由
其法定代表人闫祥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被告在该合同上盖章并由其工作人员徐某、胡某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向被告交付氟美斯(原告陈述氟美斯就是高温合成毡)180条,被告仓库保管员刘玉在送货单上收货人处签名。原告陈述因被告通知不需要龙骨,故未向被告交付龙骨。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货款,并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告开具购买方为徐州贾汪区贾泉商贸有限公司的32040元发票,又于2021年2月2日向被告邮寄催款函。被告仍未向原告付款,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徐州贾汪区贾泉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发放款项账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三维思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博丰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送货单、发票、催款函及邮寄凭证、***********民事判决书、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当事人陈述和开庭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三维思公司和被告博丰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合同成立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在约定的期限内及
2014年12月11日向被告交付氟美斯(高温合成毡),被告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即2015年3月11日履行支付货款32040元的义务,且在原告催要后至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204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现原告关于违约金的主张,本院结合案涉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原、被告的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州博丰钢铁有限公司于本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盐城三维思滤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04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5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息6%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12月19日按LPR3.85%的1.5倍即5.775%计算,从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按LPR3.8%的1.5倍即5.7%计算,从2022年1月2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LPR3.7%的1.5倍即5.5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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