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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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河西街道北京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挺,该行董事长。
lpr最新报价2021年12月委托代理人:张光华,*,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华栋,*,该行良光支行员工。
被告:庞秋颖,*,汉族,1984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州农商行”)与被告庞秋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化州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张光华、李华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秋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化州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被告庞秋颖于2019年4月9日与原告签订编号为1***********的《个人借款合同》;
2、判令被告庞秋颖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695000元及利息77468.87元,本息合计772468.87元。(暂计息至2021年12月20日止,以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即LPR利率上浮55%再加收40%计算罚息至付清日止)给原告;
3、判令原告对被告庞秋颖用于抵押的位于廉江市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廉房字第3×**)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公告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庞秋颖于2019年4月9日与原告签订编号为1***********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700000元,借款用途用于房屋装修,期限36个月,即从2019年04月09日至2022年4月8日,年利率7.3625%,协议还款:2020年6月21日前,还款5000元;2020年12月21日前,还款5000元;2021年6月21日前,还款5000元;2021年12月21日前,还款5000元;2022年4月8日,还款680000元。
被告庞秋颖于2019年4月9日与原告签订编号为1***********的《抵押担保合同》,用其名下位于廉江市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房地权证廉房字第3×**为该笔贷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并进行了房地产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粤***********]
被告庞秋颖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4月16日,2019年4月18日,亲笔签立借款借据在上述《个人借款合同》项下从原告处借款1笔,借款共金额700000元,借款用途用于房屋装修,期限36个月,到期日都为2022年4月8日,年利率7.3625%,协议还款。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款项汇入至被告指定的账户,原告履行了出款的义务。被告于借款使用后,没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至2021年12月20日止,累计还本金5000元,利息仅62632.73元,被告庞秋颖欠原告贷款本金695000元(其中已到期本金15000元及未到期本金680000
元)及利息77468.87元,本息合计772468.87元。
由于被告庞秋颖未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庞秋颖拒绝还本付息,被告庞秋颖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另外,根据粤银保监复[2019]839号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文件的批复,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已改制成功,由原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原告单位名称为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化州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庞秋颖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被告身份。
2、编号为1***********《个人借款合同》、合同补充页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被告庞秋颖与原告确立借贷关系。
3、编号为1***********《抵押担保合同》、抵押物清单、抵押声明书、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庞秋颖以其房地产权为贷款作抵押担保及办理抵押登记。
4、借款借据复印件3份,拟证明被告庞秋颖借到原告借款700000元。
5、结息明细表、还息明细表、还本明细表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庞秋颖结息、还息、还本的情况。
6、粤银保监复[2019]839号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文件及核准迁入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改制为广东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庞秋颖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原告化州农商行提交的共六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9日,原告化州农商行(原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与被告庞秋颖(借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被告庞秋颖在合同甲方(借款人)栏签名盖指模确认。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借款金额:人民币700000元;2.借款用途:房屋装修;3.借款期限:三年(即2019年4月9日至2022年4月8日);4.利率: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贷款利率=基准利率×(1+55%),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确定的贷款利
率水平上上浮40%,贷款利率按年度调整,调整日为次年1月1日;5.还款方式:甲方在贷款借款期间按月归还利息,还本方式为2020年6月21日前归还贷款本金5000元;2020年12月21日前归还贷款本金5000元;2021年6月21日前归还贷款本金5000元;2021年12月21日前归还贷款本金5000元;2022年4月8日前归还贷款本金680000元;6.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构成违约。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的借贷关系。
2019年4月9日,原告化州农商行(原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押权人)与被告庞秋颖(抵押人)签订编号为1***********的《抵押担保合同》,庞秋颖在合同抵押人栏签名盖指模确认。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抵押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2.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合计总额为70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从2019年4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债权本金的实际金额和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及其相关债权凭据所记载的为准;3.抵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4.抵押人以抵押物清单中所列的财产作为抵押物;5.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约定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协议折价、变卖、拍卖、或法律允许的任何
方式处置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清单内容:1.房地产权。座落地址:廉江市,建筑面积:145.73平方米,权属人:庞秋颖,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房地权证廉房字第3×**押财产价值102.011万元。上述《抵押担保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经被告庞秋颖在抵押人及其共有人确认栏上签名并按指模确认。清单所列抵押物中的房地产权已于2019年4月11日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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