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
2021年1⽉1⽇开始施⾏: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2020年12⽉31⽇,《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包含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0年12⽉23⽇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31⽇公布,⾃2021年1⽉1⽇起施⾏。
本⽂介绍新民间借贷解释施⾏后利息的计算⽅法,供参考~~~
没有约定利息
出借⼈主张⽀付利息的,⼈民法院不予⽀持
约定不明
1.⾃然⼈之间借贷不⽀持。
2.⾃然⼈外的借贷。⼈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约定借期利息
最⾼限额:
1.借贷⾏为发⽣在2019年8⽉20⽇之后的双⽅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2020年8⽉20⽇之后新受理的⼀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于2020年8⽉20⽇之前,当事⼈请求适⽤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合同成⽴到2020年8⽉19⽇的利息部分的,⼈民法院应予⽀持;对于⾃2020年8⽉20⽇到借款返还之⽇的利息部分,适⽤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新修订)
每⽉LPR利率(最近更新2020年12⽉21⽇)
2020.12:1年期3.85%
2020.11:1年期3.85%
2020.10:1年期3.85%
2020.09:1年期3.85%
2020.08:1年期3.85%
2020.07:1年期3.85%
2020.06:1年期3.85%
2020.05:1年期3.85%
2020.04:1年期3.85%
2020.03:1年期4.05%
2020.02:1年期4.05%
2020.01:1年期4.15%
2019.12:1年期4.15%
2019.11:1年期4.15%
2019.10:1年期4.20%
2019.09:1年期4.20%
2019.08:1年期4.25%
逾期利率的计算
1.有约定。逾期利率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主张借款⼈⾃逾期还款之⽇起参照当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新修订)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主张借款⼈⾃逾期还款之⽇起按照借期内利率⽀付资⾦占⽤期间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特定情形下利息的计算
1.前期利息计⼊本⾦。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与以最初借款本⾦为基数、以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逾期利息、违约⾦或者其他费⽤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法律依据
最⾼⼈民法院: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
(2015年6⽉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1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次修正)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 借贷双⽅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主张⽀付利息的,⼈民法院不予⽀持。
⾃然⼈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主张⽀付利息的,⼈民法院不予⽀持。除⾃然⼈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主张利息的,⼈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五条 出借⼈请求借款⼈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付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但是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民银⾏授权全国银⾏间同业拆借中⼼⾃2019年8⽉20⽇起每⽉发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六条 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额,⼀般认定为本⾦。预先在本⾦中扣除利息的,⼈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额认定为本⾦。
第⼆⼗七条 借贷双⽅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后期借款本⾦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
按前款计算,借款⼈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与以最初借款本⾦为基数、以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条 借贷双⽅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主张借款⼈⾃逾期还款之⽇起参照当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主张借款⼈⾃逾期还款之⽇起按照借期内利率⽀
付资⾦占⽤期间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九条 出借⼈与借款⼈既约定了逾期利率,⼜约定了违约⾦或者其他费⽤,出借⼈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或者其他费⽤,也可以⼀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时⼀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民法院不予⽀持。lpr最新报价2021年12月
第三⼗条 借款⼈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三⼗⼀条 本规定施⾏后,⼈民法院新受理的⼀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本规定。
2020年8⽉20⽇之后新受理的⼀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于2020年8⽉20⽇之前,当事⼈请求适⽤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合同成⽴到2020年8⽉19⽇的利息部分的,⼈民法院应予⽀持;对于⾃2020年8⽉20⽇到借款返还之⽇的利息部分,适⽤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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