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提、吴宝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学提、吴宝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09 
【案件字号】(2021)冀08民终26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海燕应春明孟路遥 
【审理法官】李海燕应春明孟路遥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学提;吴宝清 
【当事人】刘学提吴宝清 
【当事人-个人】刘学提吴宝清 
【代理律师/律所】韩永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田阳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韩永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田阳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韩永田阳 
【代理律所】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学提 
【被告】吴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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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将案涉款项转款给上诉人用于合作经营,经双方合意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欠条,将合作款项转化为借款并约定给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上诉人应当按照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后所发生利息,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管辖证人证言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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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将合作投资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合作投资关系和民间借贷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不同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同,本案不存在法律关系转化的问题。本案中,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显示,双方就合作建房的事项最终不能达成一致所产生的纠纷,系合作投资关系,200万元系合作投资款项,一审法院也认定为合作投资关系。《关于审理民间借侍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
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不能仅依据借款合同、借条和转账凭证等形式要件进行认定,还需要结合借款的用途、资金的流向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实质要件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很明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合作投资关系,而并非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已经确定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合作投资法律关系,但一审法院却并没有按照合作投资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来裁判,而是适用民间借贷产生的法律后果来裁判。一审法院混淆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否定了双方合作投资关系的存在,显然与事实不符,更无法律依据。二、一审判决利息计算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事实及一审法院的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合作投资关系,200万元系合作投资款,后续的借条是对双方之前投资款返还的约定,而非真实的民间借贷。既然双方之间非真实的民间借贷,那么一审法院按照民间借
贷法律关系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持利息无法律依据。实质上《借条》中的利息应当是逾期返还投咨款的讳约会而非民间借贷中的“利息”一审法院混淆了法律关系的同时,也混淆了利息和违约金的区别。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在借条中写了支付投资款的期限及逾期违约金(借条中的利息约定),上诉人未按期限支付违约,那违约金也不应该按照民间借贷法律规定按照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主张,很明显过高。《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调整。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综上,上诉人认为其未按时返还投资款的违约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而一审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持利息计算无事实依据,更无法律依据。一审错误判决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做出公正的裁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将案涉款项转款给上诉人用于合作经营,经双方合意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出具欠条,将合作款项转化为借款并约定给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上诉人与被
上诉人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上诉人应当按照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后所发生利息,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刘学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16.80元,由上诉人刘学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2:33:1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15日,原告通过自己账户向被告转入500000.00元,备注用途为投资,于2019年7月11日、2020年1月6日、2020年5月11日通过其公司财物人员张灵灵、管飞飞共计向被告转账15000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2000000.00元。2020年7月16日,被告就上述20000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本人因资金需要周转向吴宝清借到人民币200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整),借款人已实际收到上述借款。借款期限为2个月,2020年9月15日到期归还。如到期未还清借款,借款人愿意按2%的月利率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直到借款本金及利息还清。若因本借
款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户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借款人愿承担出借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其他一切费用。附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该复印件仅做该笔借款使用,不做它用,再次复印无效)。特立此为据!借款人:刘学提,身份证号:41xxx66××××××××,:153××××1117,日期2020年7月16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0.00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00000.00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先期虽然存在合作关系,但因合作关系已经终止,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已经由合作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学提向原告吴宝清借款人民币2000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刘学提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学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宝清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2
0年9月16日至履行完毕之日)。二、驳回原告吴宝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48.62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9948.62元,由被告刘学提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学提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2021)冀0828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中关于利息的计算(以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从2020年9月16日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的利息为267788.89元。)改判为(以200万元为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从2020年9月16日计算至2021年7月26日的利息为66947.22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所述,刘学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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