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琼、谢如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小琼、谢如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9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259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最久王晋海张永彬 
【审理法官】周最久王晋海张永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小琼;谢如源 
【当事人】杨小琼谢如源 
【当事人-个人】杨小琼谢如源 
【代理律师/律所】侯张林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陈龙雄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郭晓然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侯张林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陈龙雄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郭晓然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侯张林陈龙雄郭晓然 
【代理律所】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杨小琼 
【被告】谢如源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lpr最新报价2021年12月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针对杨小琼的上诉请求,本院评析如下:    首先,双方于2020年10月7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已就涉案借款金额进行了确认,谢如源提交《谢如源与杨小琼利息本金计算表》与该《还款协议》确认的应还款项相符,该计算表对杨小琼在上诉中提到的2020年11月22日、24日分别还款15000元、5000元已作出相应扣减;同时,谢如源在核算时自动将2020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调整为按月利率3%计算,并将该期间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为LPR3.85%的4倍标准折算,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LPR4倍的标准计算,据此,一审依据《谢如源与杨小琼利息本金计算表》,认定截至到2021年1月18日,杨小琼仍欠谢如源本金1268489.21元,利息201666.85元,合计1470156.
06元,并无不当。另,一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本案相关事实,认定杨小琼支付谢如源律师费10000元,亦无不当。其次,杨小琼未按《还款协议》相关约定期限履行还款,其主张依据《还款协议》中已约定“从2020年10月1日起本金利息终止”,故无需对欠款支付2020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杨小琼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21.4元,由上诉人杨小琼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19:53:0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2018提6月22日至2018年12月12日期间,杨小琼因资金周转与家庭生活需要,多次向谢如源借款。2019年2月14日,谢如源、杨小琼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34000元,借期2个月,自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4月13日,月利率5%;同一天(2019年2月14日),谢如源、杨小琼再次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700000元,借期2个月,自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4月14日,月利率5%;2019年6月20日,
谢如源、杨小琼第三次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400000元,借期1个月,自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7月11日,月利率5%。2、2020年10月7日,谢如源、杨小琼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确认截至2020年9月5日,经双方对账,债务人已向债权人还本金340000元、已还利息649800元;尚欠债权人本金1430000元、欠利息80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2020年10月30日前还50000元,2020年11月30日前还50000元,杨小琼尚欠谢如源借款本金1430000元,利息80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在2021年6月30日前还清所欠的全部本金及利息,如不按时足额偿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欠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三标准向谢如源支付违约金的基本事实。3、谢如源、杨小琼双方确认在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12月12日谢如源共出借1770300元给杨小琼;同时,谢如源、杨小琼双方确认在2018年8月21日至2020年11月24日期间杨小琼还款总计1009800元,对“谢如源与杨小琼利息本金计算表”中的借款时间及金额、还款时间及金额双方均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谢如源提交的杨小琼出具的三份《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谢如源、杨小琼双方所签订的《还款协议》及“谢如源与杨小琼利息本金计算表”,一审法院依法确认谢如源与杨小琼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谢如源已向杨小琼支付借款总计1770300元,杨小琼未依约定按期
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谢如源要求杨小琼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问题,因合同约定利息过高,谢如源自动将2020年8月19日以前的利息调整为按月利率3%计算,并将该期间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为LPR3.85%的4倍标准折算,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LPR4倍的标准计算,谢如源前述利息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谢如源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谢如源与杨小琼利息本金计算表”,截至到2021年1月18日,杨小琼欠谢如源本金1268489.21元,利息201666.85元,合计1470156.06元,经审查,谢如源的计算过程清晰,利息标准未超过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谢如源诉请杨小琼支付律师费10000元,有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杨小琼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如源偿还借款本金1268489.21元及利息201666.85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18日,2021年1月18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1268489.2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杨小琼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谢如源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谢如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280元、保全费5000元,由杨小琼负担。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杨小琼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第二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谢如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从而适用法律错误。(一)第一部分事实,即谢如源举证的三份《借款合同》。上述三份借款合同的签订时间,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期无异议,但借款合同约定5%的利率明显超过了法律的规定,涉嫌非法放贷。三份借款合同中,有两份签订的时间是在2019年2月14日,一份签订的时间是在2019年6月20日,有份借款合同的金额是234000元,这三份合同的借款金额实际上是杨小琼在还款后,与谢如源经对账尚欠的款项,因而借款金额并非整数。且杨小琼除涉及本案借款外,与谢如源再无其他借贷关系。另外,一审法院对借款合同签署地点“×村×广场”的约定没有查明,以至于没有支持杨小琼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二)第二部分事实,即谢如源举证的一份《还款协议》。杨小琼与谢如源在还款协议中已约定“从2020年10月1日起本金利息终止”,该约定不违法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表明谢如源自2020年10月1日起放弃了向杨小琼主张利息的权利,但一审法院没有认定该事实。(三)第三部分事实,根据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并经对账,至2020年9月5日止,杨小琼共还款989800元,虽然一审法院确认杨小琼与谢如源在2018年8月21日至2020年11月24日期间杨小琼还款总计1009800元,但2020年9月5日之后至2020年11月24日期间杨小琼的还款一审
法院并没扣除。杨小琼在2020年11月22日转账给谢如源15000元,同年11月24日转账给谢如源5000元,该还款事实在庭审时已得到谢如源的确认,一审法院却在判决项中未予以减扣20000元,因此,杨小琼认为还应从本金中扣除20000元。    综上,上诉人杨小琼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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