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楚生、梁锐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7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95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余锦霞
【审理法官】余锦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林楚生;梁锐枝
【当事人】林楚生梁锐枝
【当事人-个人】林楚生梁锐枝
【代理律师/律所】薛春华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陈俊宇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武宏亮广东汇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薛春华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陈俊宇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武宏亮广东汇迅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薛春华陈俊宇武宏亮
【代理律所】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广东汇迅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林楚生
【被告】梁锐枝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书面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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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1年12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为3.8%。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
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林楚生从2022年1月22日起应支付利息的利率标准应如何认定。 林楚生主张,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从2022年1月21日起一年期LPR为3.7%,四倍即14.8%,因此从2022年1月22日起其应支付利息的年利率应按14.8%计算,而非按15.2%计算。本院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换言之,对发生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还款利息应按当事人起诉时的LPR作为利息计算标准。本案一审的立案时间为2021年12月23日,当月一年期LPR为3.8%,四倍LPR为15.2%,即林楚生从2020年8月20日起应支付的还款利息应按年利率15.2%的标准计算。林楚生主张按年利率14.8%标准计算的上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林楚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林楚生负担。 本判
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1:14:1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林楚生经朋友介绍认识梁锐枝后于2016年3月向梁锐枝借款200万元用于其在柬埔寨投资的房地产项目。2016年3月29日,梁锐枝向林楚生的银行账户转账2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两分息,即年利率24%,借款期限约两个月。2016年8月5日林楚生偿还本金100万元,于2017年1月26日偿还利息20万元,后一直未偿还剩余欠款本息。 2021年10月10日,梁锐枝提前打印借条文本,载明“借款人林楚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梁锐枝借款200万元。借款时间从2016年03月28日起,还款时间为借款人全部还完欠款为止。借款利息双方约定为年利率24%(即200万元借款每月4.8万元利息)。借款人于2016年8月5日还回欠款100万元,于2017年1月26日支付20万元的利息。借款产生的利息金额如下:(1)200万元的借款,其中100万元时间从2016年03月28日-2016年8月05日,时间为4个月8天,利息为100万元某2%某4.26月=8.52万元;(2)另外100万元,从2016年03月28日2021年10月30日,时间为67个月,利息为100万元某2%某67月=134万元;以上200万元截止到2021年10月30日总计借款利息为:8.52+134=142.52万元。借款人林楚生(截止到2021
年10月30日)尚欠梁锐枝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00-100-20+142.52=222.52万元。”。林楚生在该借条下方手写“梁锐枝先生:您好!目前因疫情原因,项目无法启动,处于停工状态,待项目重新起动,再尽快归还本金,并尽可能偿还相应利息”,同时林楚生在该段文字后签名并按指印。之后,林楚生由于生意出了问题,资金短缺,一直未能清偿欠款本息。一审庭审中,林楚生确认上述事实,认为应重新核算欠息,梁锐枝同意按照法律规定重新核算,同意利息起算时间自2016年3月30日起算。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裁判。双方对借贷事实均无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林楚生逾期未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梁锐枝诉请林楚生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欠息。《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中,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截至2020年8
月19日林楚生所欠利息应为939506.85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利息应以欠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起诉时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5.2%计算。对于梁锐枝主张的利息超出此部分的数额,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林楚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按年利率15.2%的标准计付;从2022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8%的标准计付。事实和理由:林楚生确认欠梁锐枝的借款未还。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四倍。从2022年1月21日起,LPR四倍已变更为14.8%,而一审判决未按调整后的数额进行处理,存在错误。 综上,林楚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林楚生、梁锐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95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楚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春华,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宇,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锐枝。
lpr最新报价2021年12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宏亮,广东汇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楚生因与被上诉人梁锐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43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余锦霞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林楚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按年利率15.2%的标准计付;从2022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8%的标准计付。事实和理由:林楚生确认欠梁锐枝的借款
未还。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四倍。从2022年1月21日起,LPR四倍已变更为14.8%,而一审判决未按调整后的数额进行处理,存在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梁锐枝书面答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林楚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林楚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梁锐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林楚生向梁锐枝支付借款222.52万元(100万元本金及122.52万元利息);2、判令林楚生向梁锐枝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从2021年10月11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以222.5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林楚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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