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王少荣等黄洪、卢姿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4
【案件字号】(2021)琼96民终16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琼海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王少荣;黄洪;卢姿伊
【当事人】琼海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王少荣黄洪卢姿伊
【当事人-个人】王少荣黄洪卢姿伊
【当事人-公司】打印机怎么打印琼海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程磊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王辉富海南椰城律师事务所;颜彦山东国杰(琼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程磊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王辉富海南椰城律师事务所颜彦山东国杰(琼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程磊王辉富颜彦
【代理律所】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海南椰城律师事务所山东国杰(琼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琼海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王少荣;黄洪;卢姿伊
金木【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世华公司是否应向被上诉人王少荣支付违约金4.5万元。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祝老师新年快乐的话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饮湖上初晴后雨诗意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世华公司是否应向被上诉人王少荣支付违约金4.5万元。世华公司与王少荣签订《承购确认书》,为王少荣购买涉案房屋提供居间服务,双方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世华公司作为专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掌握从事房屋中介服务的专业知识,具备获取、审查相关房屋交易信息的能力,其就房屋权属状况、房屋价格、交易风险、交易涉及的税费等足以影响王少荣决定是否购买房屋的事项,负有审慎核查、如实报告的义务。根据《承购确认书》中房屋售价110万元、《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成交价75万元、税费过户费35万元的约定,结合当事人的口头陈述,可知,涉
案房屋含税在内约110万元是世华公司作为中介人报告给王少荣的交易信息。而在王少荣签订买卖合同、支付定金后,交易过户实际所需的67万元税费远远超出王少荣预期,房屋含税后的价款亦由110万元显著提高到140万元左右,这一变化明显影响到王少荣决定是否继续购买涉案房屋。世华公司在提供上述居间服务的过程中,未能提供完善、可靠、全面的交易信息给王少荣,存在一定过错。现王少荣因购房成本远超预期,在签订合同后拒绝继续履约,应向黄洪、卢姿伊承担违约责任,而对王少荣因承担违约责任所导致的损失,世华公司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王少荣的实际损失及世华公司已退中介费等因素,酌定世华公司向王少荣赔付4.5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世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上诉人琼海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烤箱烤肉的做法【更新时间】2021-11-02 09:02:54
琼海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王少荣等黄洪、卢姿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琼96民终16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琼海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戴维斯羽毛球馆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大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富,海南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退个人所得税流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少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彦,山东国杰(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洪。
原审被告:卢姿伊。
审理经过 上诉人琼海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少荣、原审被告黄洪、卢姿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2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作出(2020)琼96民终210号民事裁定,按上诉人世华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琼96民监2号民事裁定,由本院进行再审。经再审审理,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琼96民再2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20)琼96民终210号民事裁定,本案恢复第二审程序。故,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世华公司在上诉状中将黄洪、卢姿伊列为被上诉人,因其上诉请求的事项系针对被上诉人王少荣,与黄洪、卢姿伊无关,因
此,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规定,本院依职权将黄洪、卢姿伊的诉讼地位确定为原审被告。二审期间,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理由,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世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驳回被上诉人王少荣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王少荣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没有违约,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十条、《承购确认书》第十条第三项的约定,被上诉人王少荣应当承担本次房产交易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上诉人收取被上诉人王少荣支付的35万元系代缴给相关部门,上诉人系“代为过户事宜”。案涉合同中,上诉人并没有对办理业务所需的税费进行任何承诺,也没有保证35万元就是所有的税费,况且税费多少并非由上诉人决定。现因本次交易的税费总额已经超过了35万元,被上诉人王少荣以税费过高为由,拒绝补缴税费,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在此情况下,作为中介方的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仅需“退还买方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过户费35万元”即可。实际上,上诉人已经将所有的税费及过户费35万元如数退还,对此被上诉人王少荣没有异议。因此,依据合同约定,上诉人并没有违约,被上诉人王少荣要求上
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合同依据,也不符合事实。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少荣答辩称,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予以维持;2.上诉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原审被告黄洪、卢姿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原告诉称 王少荣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三方于2018年5月1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承购确认书》;2.判令被告黄洪、卢姿伊退还原告购买琼海市嘉积镇春晖商住区(博海·假日风情)11号商铺已支付的定金25万元;3.判令被告黄洪、卢姿伊赔偿原告已支付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1.1万元;4.判令被告黄洪及卢姿伊赔偿原告定金22万元;5.判令被告世华公司支付违约金11万元;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少荣自愿撤回第三项诉讼请求。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