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芳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芳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6 
【案件字号】(2021)苏09民终60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金星荀玉先郑娟娟 
【审理法官】张金星荀玉先郑娟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苏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芳芳 
【当事人】江苏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芳芳 
【当事人-个人】邵芳芳 
【当事人-公司】江苏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 
qq家族排行榜【代理律师】仲小平 
【代理律所】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笔记本CPU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邵芳芳 
【本院观点】瑞城公司(甲方)与邵芳芳(乙方)于2011年7月29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诉讼代表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瑞城公司(甲方)与邵芳芳(乙方)于2011年7月29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关于312349.5元税费应由谁承担问题。首先,案涉《房屋转让协议》中未对税费交纳问题进行约定。其次,讼争的312349.5元税费包含税种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为瑞城公司,故上诉人瑞城公司认
为该笔税费应由邵芳芳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上诉人瑞城公司提出税费计算错误问题,系税务机关行政管理范围,本案不予理涉。关于案涉逾期利息计算时间的问题。经查,瑞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明确要求自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利息,一审判决按瑞城公司请求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15日起计算利息,并无不当。现瑞城公司在二审中主张自2014年12月2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超出其诉讼请求,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瑞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85元,由江苏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9:31: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9日,瑞城公司(甲方)与邵芳芳(乙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一、经双方协商,甲方将坐落于大丰市幸福西路98号瑞城国际苑0某楼的房屋转让给乙方。二、转让总价为人民币贰佰伍拾捌万元整(¥2580000.00),签订协议时先付定金壹佰贰拾万元(¥1200000.00),房屋产权证办到乙方
关于教师节的歌
指定人名下后,款项全部付清。三、甲方以房屋的现有状况向乙方交接。四、甲方应在一年内将房产证办理完毕,如一年届满,产权证仍然办不到,另行协商。五、考虑到甲方当前实际情况及促成甲乙双方本次转让行为的特殊性,双方达成保密协议,双方都同意不对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各项约定。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乙方的担保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方收到乙方订金120万元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邵芳芳向瑞城公司支付120万元及房款20万元。    2013年4月23日,邵芳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瑞城公司协助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办理至其名下。2013年9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0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瑞城公司协助邵芳芳办理案涉房屋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并登记至邵芳芳名下。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80元,由瑞城公司负担。判决后,案涉房屋产权证于2014年12月2日办理至被告邵芳芳名下。    2017年10月3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7)苏0982民算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案外人林某、杨某、林顼对瑞城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2018年11月15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苏0982强清1号,决定指定盐城因果宏源清算事务组有限公司为瑞城公司清算组。2019年11月5日,瑞城公司清算组向邵芳芳发出通知书通知邵芳芳接到该通知书十五日内,向清算组清偿所欠债务等内容。2019年12月2日,邵芳芳委托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
区法律服务所向瑞城公司清算组回函,回复函载明:“(2013)大民初字第0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瑞城公司履行合同过户义务,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合计5080元。在实际过户期间,邵芳芳代为垫付以下费用:1.应由瑞城公司缴纳的过户税费312349.5元;2.房屋测绘费1353元;3.应瑞城公司要求代为垫付的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仲小平律师的律师费200000元;4.垫付的2010年2月至4月水费50666元;5.垫付的瑞城国际苑小区水改费200000元。上述邵芳芳已支付和垫付的费用合计2169448.5元,实际剩余购房款360551.5元。瑞城公司一直未将汇款账户告知邵芳芳,且对邵芳芳垫付的费用一直不予认可,致使拖延至今,相关责任在瑞城公司处”等内容。    本案审理过程中,邵芳芳主张其为瑞城公司代为垫付的费用为:1.2020年7月9日缴纳的自来水费50666元;2.2011年10月12日支付的房产证代办费180000元;3.2013年4月13日缴纳的(2013)大民初字第0863号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5080元(该案判决由瑞城公司负担);4.2013年12月13日房产证代办费100000元;5.2014年7月28日缴纳的售房税款312349.5元;6.2014年7月28日缴纳的过户契税122490元;7.2014年7月29日缴纳的测绘费1353元;8.2014年8月19日缴纳的维修基金81660元;9.2014年12月2日缴纳的房屋登记费14225元;10.瑞城国际苑小区水改费250000元。    瑞城公司认可(2013)大民初字第0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
费及保全费5080元应由其承担,邵芳芳缴纳的售房税款312349.5元由法院审核,对其他邵芳芳缴纳的费用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瑞城公司主张的剩余购房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邵芳芳主张的其代瑞城公司缴纳的上述费用,哪些应依法由瑞城公司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屋顶漏水防水补漏瑞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瑞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312349.5元税费应由邵芳芳全部承担。因案涉的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销售给邵芳芳(当时市值500多万元,售价仅258万元,现市值约1000万元),故相应税费应由邵芳芳承担。退一步讲,即使需要瑞城公司承担312349.5元税额,也应是按照销售价格258万元进行计算(7.65%的税率即197370元),超过258万元的相应税费应由邵芳芳承担,因现有312349.5元税额是按照408.3万元计征的。二、邵芳芳的付款期限应从产权证办理结束即2014年12月2日起算。因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邵芳芳应在房屋产权证办到其指定人名下后,付清全部款项”,故邵芳芳应从2014年12月2日起计算逾期利息。 
江苏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芳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9民终6058号
win10取消登陆密码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绎频,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江苏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孙亚,该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明,该公司清算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小平,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七夕祝福语送情人简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芳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华,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瑞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芳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1)苏098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