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智刚、高金龙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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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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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如何升级鸿蒙>好看的魔幻小说2021.08.20
【案件字号】(2021)鲁04民终15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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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屠智刚;高金龙;孙义勇;彭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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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屠智刚高金龙孙义勇彭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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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董伟王延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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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屠智刚
【被告】高金龙;孙义勇;彭亚丽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屠智刚、孙义勇于2019年8月26日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二、一审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一审中,高金龙提交了其委托代理人王延鑫与彭亚丽的电话录音,彭亚丽称与屠智刚是因借款抵押房屋,并非房屋买卖关系,二审中,本院向孙义勇调查时,孙义勇称其和彭亚丽向屠智刚借款,以案涉房屋进行抵押而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结合屠智刚陈述的买房经过及款项交付情况分析,房屋买卖一般是为了满足个人与家庭的居住需求,交易标的特殊,与生活息息相关,属于日常生活中的大项支出,且案涉房屋属于二手房,按照房屋买卖的交易惯例,均会考虑用书面合同固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避免因此而产。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效力待定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委托代理民事权利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证明力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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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屠智刚、孙义勇于2019年8月26日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二、一审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关于焦点一,屠智刚主张2019年8月初,购买案涉房屋,双方协商好价款、付款方式并看房子后,于8月28日在不动产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未签订买卖协议,因不动产中心需要房屋买卖协议才能办理过户,就按照该中心提供的样本签订了合同。高金龙主张,经中介介绍,2018年7月19日其与孙义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和时间,孙义勇将房屋交付其居住,因未办理初始登记故不具备过户条件,因屠智刚与孙义勇存在借贷,孙义勇、彭亚丽将房屋抵押给屠智刚而办理的过户手续双方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对此本院认为,一审中,高金龙提交了其委托代理人王延鑫与彭亚丽的电话录音,彭亚丽称与屠智刚是因借款抵押房屋,并非房屋买卖关系,二审中,本院向孙义勇调查时,孙义勇称其和彭亚丽向屠智刚借款,以案涉房屋进行抵押而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结合屠智刚陈述的买房经过及款项交付情况分析,房屋买卖一般是为了满足个人与家庭的居住需求,交易标的特殊,与生活息息相关,属于日常生活中的大项支出,且案涉房屋属于二手房,按照房屋买卖的交易惯例,均会考虑用书面合同固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避免因此而产生的
纠纷。而屠智刚与孙义勇、彭亚丽仅是在办理房产过户时,以不动产中心提供的样本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其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不是通过合同来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符合房屋交易习惯,亦不符合常理。屠智刚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又陆续支付了款项,其称是交付的是房款,但是不动产转让合同中约定房款已于过户前一次性付清,对于该款项的性质,屠智刚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综上分析,屠智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孙义勇、彭亚丽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应是为债权债务提供担保的实施,故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构成通谋虚伪的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屠智刚、孙义勇于2019年8月26日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无效。 关于焦点二,经查阅一审庭审笔录,高金龙不存在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即便高金龙存在上述情形,因屠智刚当庭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放弃答辩期的要求。孙义勇、彭亚丽经一审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故一审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综上所述,屠智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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