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斯龙与林文周、姚贤凤、杨浩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何斯龙与林文周、姚贤凤、杨浩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王者荣耀赛季更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4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52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笑尘徐允贤翁丰好 
【审理法官】陈笑尘徐允贤翁丰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何斯龙;林文周;姚贤凤;杨浩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当事人】何斯龙林文周姚贤凤杨浩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当事人-个人】母亲节什么时候几月几号何斯龙林文周姚贤凤杨浩明 
【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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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湛奕彬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赖思娜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陈晓霞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林惠圆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湛奕彬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赖思娜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陈晓霞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林惠圆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湛奕彬赖思娜陈晓霞林惠圆 
【代理律所】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何斯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被告】林文周;姚贤凤;杨浩明 
【本院观点】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案涉合同约定林文周、姚贤凤将涉案房屋以148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何斯龙,林文周、姚贤凤亦确认房屋买受人为何斯龙及房屋成交价为1480000元,且杨浩明确认是出于办理贷款的目的而签订《广东省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故案涉合同系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广东省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非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双方通谋以虚假意思表示掩盖其真实的行为,应属无效合同。如上文所述,涉案合同合法有效,何斯龙未按约定支付首期楼款,已构成违。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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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查,何斯龙提交的证人证言的目的在于证实其并非案涉房屋的真实买受人,关于证人证言及合同效力的问题,本院将在下文予以阐述。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2.何斯龙应否支付违约金;3.林文周、姚贤凤应否向何斯龙支付房屋过户税款;4.一审法院认定的返还金额是否有误。  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何斯龙上诉称杨浩明是房屋的实际买受人,何斯龙是为杨浩明提供融资贷款服务协助其购买房屋,并为此提交了证人证言予以证明。经审查,本案涉及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分别为何斯龙与林文周、姚贤凤于2019年4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杨浩明与林文周、姚贤凤于2019年6月4日签订的《广东省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本院认为,
案涉合同约定林文周、姚贤凤将涉案房屋以148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何斯龙,林文周、姚贤凤亦确认房屋买受人为何斯龙及房屋成交价为1480000元,且杨浩明确认是出于办理贷款的目的而签订《广东省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故案涉合同系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广东省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非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系双方通谋以虚假意思表示掩盖其真实的行为,应属无效合同。何斯龙提交的证人证言,与案涉合同的约定及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悖,本院不予采信。何斯龙以其并非案涉房屋的真实买受人为由主张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何斯龙应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本院认为,如上文所述,涉案合同合法有效,何斯龙未按约定支付首期楼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判令何斯龙按照成交价10%支付违约金148000元,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林文周、姚贤凤应否向何斯龙支付房屋过户税款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房屋所产生的过户税费因何斯龙违约未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导致,故何斯龙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何斯龙上诉主张林文周、姚贤凤向其支付过户税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返还金额是否有误的问题。经审查,一审法院以林文周、姚贤凤已主张违约金为由,不支持其没收定金的请求,
判令其向何斯龙返还5000元定金,并以合同解除为由判令林文周、姚贤凤向何斯龙退还楼款150000元、何斯龙向林文周、姚贤凤退还贷款差额20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上述判决,经退还款项相互抵扣后,林文周、姚贤凤应向何斯龙退还135000元(150000-20000+5000),一审法院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何斯龙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219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2195号民事判决第四、七项;  三、林文周、姚贤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35000元予何斯龙;  四、驳回何斯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9600元,由何斯龙负担10360元,杨浩明负担92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60元,由上诉人何斯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0:14:52 
何斯龙与林文周、姚贤凤、杨浩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民终5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何斯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奕彬,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思娜,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口红品牌排行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林文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姚贤凤。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晓霞,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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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惠圆,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杨浩明。
     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81K。
     负责人:韦海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东。
     上诉人何斯龙因与被上诉人林文周、姚贤凤、原审被告杨浩明、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2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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