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健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彭健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单独行政赔偿  其他行政管理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1 
【案件字号】(2020)粤08行终3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晓东王励李若珠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彭健 
【当事人】彭健 
【当事人-个人】彭健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彭健 
【本院观点】本案为其他行政管理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证明维持原判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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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13 00:47:47 
有意义的网名彭健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08行终36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彭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健因与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粤0891行初6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彭健上诉请求:1、判令依法撤销(2020)粤0891行初656号行政裁定书;2、判令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诉人起诉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一案。上诉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本未考虑上诉人案情实际情况,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未考虑“霞山法院开展拍卖工作基于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资料作出”、未考虑“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在上诉人拍卖成功后且霞山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长达四年的时间里从未提及任何异议和疑问,同时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涉案土地的机读资料显示没有任何问题,且湛江市
自然资源局要求上诉人配合发布作废公告、完税、分宗等后续工作”等实际情况,存在认定事实不清。1、霞山法院开展拍卖工作基于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资料作出,上诉人也是基于对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信任,决定参与该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事宜。2016年10月29日,霞山法院委托湛江市融通拍卖有限公司在湛江日报上发布《拍卖公告》,其中拍卖标的之一是湛江市霞山区某某某某某某某(证号03500726)其中的577.23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上诉人对此有较大的兴趣,为此上诉人查阅核实了由霞山法院提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均证实湛江市霞山区某某某某某某某(证号03500726)土地使用权的权属、面积、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等信息不存在任何问题。2016年11月18日下午3时30分,上诉人在广东省湛江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通过举牌以人民币2203600元的价格竞得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湛江市霞山区某某某某某某某(证号03500726)其中的577.23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并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霞山法院开展拍卖工作基于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资料作出,上诉人也是基于对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信任,决定参与该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事宜。2、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在上诉人拍卖成功后且霞山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长达近四年的时间里从未提及任何异议和疑问,同时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涉案土地的机读资料显
示没有任何问题,且湛江市自然资源局要求上诉人配合发布作废公告、完税、分宗等后续工作。2016年12月20日,霞山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1998]湛霞法执字第672号恢字1-4号[2014]),裁定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某某某某某某某(证号03500726)其中的577.23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五归上诉人所有,同时裁定上诉人可持该裁定书到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6年12月22日,霞山法院向湛江市自然资源局下属的湛江市某某某某某某某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1998]湛霞法执字第672号恢字1-4号[2014]、[1998]湛霞法执字第672号恢字1-5号[2014]),明确要求湛江市自然资源局下属的湛江市某某某某某某某协助将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某某某某某某某(证号03500726)其中的577.23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办理过户给上诉人。2017年1月13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加盖公章出具)也已表明将涉案土地过户给上诉人。2017年2月23日,由于涉案的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无法收回,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原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改制后名称为“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湛国土资[公告][2017]30号),至此上诉人均依法按相应的程序走相应的流程。根据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过户要求,涉案土地办理过户需要缴税,由于缴税金额比较大,同时有很大部分的税费本应归原产权人湛江市坡头区农机公司缴纳,为了一次性办好涉案地块过户手续,上诉人于2020年3月31日
依法向湛江市坡头区税务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缴清此次过户所需的全部税费约人民币100万元(包括依法由原产权人湛江市坡头区农机公司税费)。上诉人缴完相关过户税费后,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又要求上诉人作涉案土地作分宗处理,上诉人为此也配合支出相应的费用开展土地分宗工作,并由湛江市不动产调搽规划测绘院于2020年4月16日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但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始终未能为上诉人办理涉案土地的过户登记手续,上诉人一直与湛江市自然资源局、霞山法院沟通协调,但一直没有结果,已直接损害到上诉人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对上述事实根本未作考虑。二、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未及时履行相应职责已存在违法实施的行为,已造成上诉人巨额经济损失,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从2016年11月8日上诉人拍卖成功,到2016年12月22日,霞山法院向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1998]湛霞法执字第672号恢字1-4号[2014]、[1998]湛霞法执字第672号恢字1-5号[2014]),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早应该向霞山法院发出《关于协助法院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有关问题函》,以减少上诉人的后续投入损失,而不是在湛江市自然资源局要求上诉人配合发布作废公告、完税、分宗等后续工作的四年后的2020年9月4日再发出《关于协助法院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有关问题函》,更为关键的是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在期间2017年1月13日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均没有表明涉案土地的
问题,涉案土地如存在《关于协助法院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有关问题函》中的问题,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早就应该跟踪处理并解决,这充分表明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未及时履行相应职责已存在违法实施的行为。鉴于此,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之规定,由于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未及时履行相应职责已存在违法实施的行为,符合前述条款的但书内容,依法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未及时履行相应职责已存在违法实施的行为,已造成上诉人巨额经济损失,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本未考虑上诉人案情实际情况。为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恳请贵院在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判令撤销(2020)粤0891行初656号行政裁定书;判令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诉人起诉湛江市自然资源局、霞山法院行政诉讼一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其他行政管理纠纷。根据上诉人彭健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案争议的问题是一审裁定对彭健的起诉不予立案是否妥当。
     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本案中,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1998]湛霞法执字第672号恢字1-4号[2014]、[1998]湛霞法执字第672号恢字1-5号[2014])后,在办理过程中,于2020年9月4日复函霞山法院,表示目前只能先办理位于出让土地范围内的183.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而位于划拨土地范围内的393.5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该土地过户的行为和回函霞山法院的行为,均属于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具备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彭健据此起诉湛江市自然资源局要求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不当,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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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陈晓东
审判员 王 励
审判员 李若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思斯
特别的英文名字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张爱玲经典语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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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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