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城市工作须知问答
友好城市工作须知问答
中国国际友好城市联合会办公室
按语
友好城市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功能性和操作性非常突出的涉外活动。为使广大友好城市工作者更全面地了解这项工作,更准确地掌握开展这项工作应遵循的方法和规则,我们本着政务公开和方便执行的原则,推出“友好城市工作须知问答”,以飨所有从事我国国际友好城市工作的同仁。
一问:为什么要对2000年颁布执行的友好城市工作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答:最近一段时间,全国友协有关部门在进行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实行了十多年的友好城市工作协调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再次修改,并已开始实行。九十年代初,全国友协从我国国际友好城市工作的发展需要出发,为规范各省市开展友好城市工作的行为标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出了一整套对全国友好城市工作进行协调管理的办法和措施。这些办法和措施对指导全国友好城市活动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经过十多年的工作实践,我国的友好城市工作无论是规模、数量还是业务进展,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到2004年底,全国友好城市对外结好数量已达到1229对。友好城市间的交流活动已涵盖地方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当初制订的一些协调管理办法和措施已不
适应友城工作不断深入的需要,有些方面甚至阻碍了友好城市工作的进一步拓展。特别是中央提出与时俱进以及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来,全国友协用了为期两年的时间,采取广泛调研和主动深入听取意见相结合的办法,收集到大量各省市对友好城市工作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在此基础上,全国友协有关部门针对工作中出现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在具体实践中面临的一些矛盾和难点,对以往采取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进行了全面审视,并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据粗略统计,修改和调整达三十多处。这些调整力求体现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体现我国友好城市工作发展的内在规律,体现我国对外交往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体现各地方政府对友好城市工作开拓创新的迫切愿望。如果说这次调整是我们对全国友好城市工作不断深入开展的一次再认识,那么,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不断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则是全国友协的一项长期任务。
二问:请界定我国友好城市工作的范畴
答:我们认为,我国的国际友好城市工作属于民间外交范畴。我国的对外交往大至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层面的对外交往,指的是由中央政府出面开展的官方对外交往活动。再一类是民间层面的对外交往,从地方到各行各业的对外交往都属于这一类。在我国整体外交的框架下,国家外交和民间外交各负其责,互为补充,相得益彰。之所以把友好城市活动纳入民间外交范畴,是由这项工作的基本内容和表现形式所决定的。建立友好城市关系,虽说是一种地方政府行为,但建立这种关系的全部目的是搭建两个城市间在各个领域开展友好交流合作的平台,而这些交流合作都是由地方或民间的企业、经济部门及
事业单位完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由地方政府确定,以开展民间友好交流合作为目的的友好城市活动纳入民间外交的范畴是有充分说服力的。
三问:我国友好城市工作的宗旨、任务和基本方针是什么?
答:国际友好城市工作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基本国策的产物,是我国地方政府开展对外交流活动的重要渠道。它以促进我国城市,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外国相应的地方政府之间的了解和友谊,开展城市间在经济、科技、文化、人才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经济繁荣与社会进步,维护世界和平为宗旨。
开展友好城市活动要贯彻“态度积极,步骤稳妥,友好当先,注重实效”的工作方针,坚持“讲友谊,讲互利,讲实效”的交往原则。
友好城市是一项涉及面广,具有很高实践价值的活动,开展这项工作要正确认识其自身的发展规律,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其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创造出一个使国家整体利益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局部利益和谐统一的环境,赋予友好城市工作为改革开放、国家外交、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职能。
我国友好城市的工作方针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弘扬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和求真务实的
精神,保证全国友好城市总量稳步健康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快中西部地区对外结好的速度,扩大对外结好规模;积极探索新的工作领域和途径,努力开拓城市间在双边和多边等不同层面的交流合作渠道,全面提高全国友好城市协调发展水平和实质性交流水平。
友好城市工作将继续坚持计划性与协调性相结合的发展方针,继续采取宏观调控措施,循序渐进,不断提高全国对外结好布局的平衡水平。
对我国中西部省市的友好城市工作给予更大的支持和扶持,是我国友好城市工作主管部门的一个长期的、不动摇的基本原则。
国家主管部门对各省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数量一般不做限制,但是严格奉行重质量、重实效的指导方针。直辖市有哪几个城市
四问:哪级地方政府可以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答:我国已对外开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县级城市均可以与外国相应的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由于我国地方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地方政府的建制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例如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的一些县级市,最近几年撤市建区,原来的城市区划为某个中心城市的行政区。那么这些地
方政府原来已建立的友好城市关系可以继续保留。这类地方政府如果需要再建新的友好城市关系,可以向上级地方政府外事主管部门申报。这一做法也适用于我国直辖市的区(县)。
为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外交往工作,我国的民族自治地区的州、盟、县、旗等地方政府,也可根据本地区对外交往的实际需要,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五问: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我国城市对外结好工作实行中央统一协调的管理模式。各级地方政府与外国建立友好城市关系要履行必要的申报、注册、登记手续。一般讲,各级地方政府如需要对外结好,要向本地区上一级地方政府外事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逐级审批,得到国家主管部门最终认可后,当事双方才可以正式签署结好协议书。
向上一级地方政府提交的对外结好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要求与外国某个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报告;
2、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中外文两种)文本;
3、结好双方城市基本情况的简介;
4、双方城市明确表示同意结好的文件,如:地方政府领导人的信函、议会决议、双方行政领导或代表签署的有关意向书;
5、双方开展交流合作的简况:
六问:我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政府是否可以与外国同一个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
答:过去我们一直不提倡也不支持我国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与外国同一个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即“二对一”)。由于不同国家的地方政府(特别是省一级)建制存在很大差异(例如,澳大利亚和许多欧洲国家省一级的地方政府大大少于我国),如果不加分析地硬性采取反对“二对一”的规定,对我国很多省一级的地方政府,特别是开展友好城市较晚的中西部地方政府与这些国家开展友好城市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为改变这种不利局面,今后,只要是双方交往需要,对方在此方面又不设限的话,我国两个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探讨与外国同一个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可能性。当然这一做法以不影响或不损害己结好城市开展交流合作为前提,而且我有关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这类结好无限扩大。
七问:如何起草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
答: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是结好双方城市的行政领导共同签署的重要文件,它不仅标志双方正式建立的友好合作关系,而且对结好双方将开展哪些交流,交流中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等重大问题都要做出
明确规定。因此,结好协议书的内容既要尊重对方的意见,更要反映我有关城市开展这项活动的基本意愿和准则。起草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协议书的文本应注意以下几点:
l、双方城市结好和交流合作不能违背或损害两个国家的政府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双方拟开展的交流合作内容不涉及本级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外的事务;
3、交流合作要体现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
4、互不干涉对方城市的内部事务;
5、明确结好协议书的时效。
关于明确结好协议书的时效一条需要说明一下。根据多年的工作实践我们发现,由于多种原因,当结好双方出现某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或其中一方出于自身考虑无意再继续双方交往的情况下,有关一方往往采取搁置建立的友好城市关系,既不交往,也不做任何说明。由于以往双方签署的结好协议书文本中没有对协议书的有效期提出时限要求,从而出现了一些不了了之,名存实亡的“友好城市”。为避免这种情况屡屡发生,今后我有关城市与外国城市签署的结好协议书中,要增加该协议书有效期限的内容。一般来讲,在征得对方理解和认可的基础上,结好协议书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共同愿望决定是否延续或终止友好城市关系。
八问:对友好城市间的基层结好有什么要求?
答:所谓基层结好,指的是友好城市间一些基层单位(如:结好城市的学校、医院、机场、港口、旅游胜地等)建立对口友好交流合作关系。建立这种关系如果有利于活跃本地区的友好城市活动,有利于增进两市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我们都持积极态度。各有关城市在有此需要的情况下,应根据相关行业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归口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管理。
九问: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已建立的友好城市关系?
答: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已建立的友好城市关系难以为继或因此无法履行签署结好协议书手续,我有关城市可以逐级提出终止友好城市关系申请:
1、因国家政体变化或地方行政区划变更而无法进行友好城市交流或无法履行签署结好协议书手续;
2、结好一方由于重大分歧或其他无力协商解决之原因明确提出终止友好城市关系或无法履行签署结好协议书手续;
3、结好协议书有效期满,且其中一方坚持终止已经建立的友好城市关系。
十问:友好城市交流中还应注意哪些基本方针和具体问题?
答:开展友好城市间的交流要切实抓好双方在各领域的实质性交流,开创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友好合作新途径。
友好城市间的往来要以增进友谊,加深了解,广交朋友,组织广大民众参与为先导,为双方在各个领域的交流合作打好基础。
友好城市活动要特别注重人才交流,积极开展人员技术培训及互聘专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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