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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9.24
【字 号】朝政办发[2013]147号
医保要交多少年可以享受终身【施行日期】2013.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3〕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燕都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后被新组建企业继续聘任并按企业职工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2012年第59期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相关规定执行。
  二、以企业职工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达到或超过15年的退休人员,自办理退休审批之日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企业退休职工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终身,并建立个人帐户。
  三、以企业职工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不足15年的退休人员,本人可自愿选择以下方式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
  (一)以企业职工标准一次性趸缴或按年顺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15年,可按企业退休职工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终身,并建立个人帐户。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5%×(15年-已缴费年限);按年顺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5%。顺延缴费期间,按企业退休职工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前以城镇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费的年限,按企业职工缴费标准补差后可计算为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补差标准为: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5%-4.6%)×补差年限。
  (二)无力按以上办法缴费的,可按《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朝政发[2004]49号)和《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朝政办发[2010]150号)规定,以城镇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标准一次性趸缴或按年顺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15年,按城镇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终身,不建立个人帐户。趸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15年-已缴费年限);
按年顺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顺延缴费期间,按退休人员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职工退休前一直以城镇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缴费的,继续按《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朝政发[2004]49号)执行,如无力一次性趸缴的,可按年顺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15年,具体缴费标准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实施前以企业职工身份办理退休的人员,继续按《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朝政发[2001]33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办理退休、按企业退休职工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予以理顺。
  六、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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