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税收:国际税收的概念目前有两种含义:一是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二是从某一国家的角度看,国际税收是一国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 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3、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4、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5、常设机构: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者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6、常设机构标准:如果一个非居民公司在本国有常设机构,并且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了经营所得,那么就可以判定这笔经营所得来源于本国,来源国就可以对这笔所得征税;反之,如果非居民公司在本国没有常设机构,那么该国就不能认定非居民公司的经营所得来自于本国,因而也就不能对非居民公司的这笔经营所得行使征税权
7、引力原则:如果一家非居民公司在本国设有常设机构.这时即使它在本国从事的一些经营活动没有通过这个常设机构,但只要这些经营活动与这个常设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相同或类似,那么这些没有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所得也要归并到常设机构的总所得中,在当地一并纳税
8、实际联系原则:一国只对非居民公司通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对其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
9、住所标准:住所(domicile)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10、国际双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11、免税法: 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全部或部分免予征税。 ①.全部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并且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也不考虑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②.累进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但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要将这笔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一并考虑。
12、抵免法: 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13、扣除法: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法。
14、减免法: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征税。
15、抵免限额:一国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冲抵本国应缴的税款的最高限额,它并不一定等于纳税人的实际抵免额。
16、分国抵免限额法: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自每一个非居住国取得的所得,分别计算出各自的抵免限额。
17、综合抵免限额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来自不同国家的所得汇总相加,按居住国税率计算出一个统一的抵免限额。
18、直接抵免: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19、间接抵免:指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20、饶让抵免:简称税收饶让,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21、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
22、关联企业:构成跨国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条件:①.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②.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3、国际避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24、国际避税地:又称避税港,通常是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它的存在是跨国纳税人得以进行国际避税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
25、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26、税收协定滥用: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
27、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原则:
28、正常交易定价原则及其标准: 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按照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体现的独立竞争的精神进行分配,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影响利润在两者之间的合理分配。
29、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根据相同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
30、再出售价格法:以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买方(再销售方)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扣除合理销售利润及其他费用(如关税)后的余额为依据,借以确定或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
31、预约定价协议:就是指有关各方事先就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它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
32、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
33、税收无差别(无歧视):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避免纳税人受到歧视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国籍无差别待遇 (2)常设机构无差别待遇 (3)费用扣除无差别 待遇 (4)对外资企业税收待遇无差别 。
二、简答。
1、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答:(1)从二者的联系来看:一方面国家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没有国家税收,就不可能有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冲突和税制协调,国有国之间也不可能出现任何税收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税收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国际税收绝不可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另一方面,在国与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相互依赖和相互依存不断加强的情况下,国家税收又要又到国际税收方面一些因素的影响,因为这时任何国家制定本国的国际税收制度都不能不考虑国际税收关系,本国与他国达成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国际社会公认的一些国际税收规范和惯例都应该在本国的税收规范和惯例都应当在本国的税收制度或税收征管过程中有所体现。
(2)从二者的区别来看: A、国家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形式,而国际税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税收问题和税收关系,不是凭借某种政治权利进行的强制课征形式;B、国家税收涉及的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设计的是国家间税制相互作用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C饶、国家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税种,而国际税收不是一种具体的课征形式,所以没有自己单独的税种。
(3)在看待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关系问题上还应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①不能把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相混淆。所谓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专门为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置的税种,尽管涉外税收主要是针对外国纳税人或外资企业,但它仍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
②不应该把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税法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本国居民的所得课征的税收视为国际税收。因为这种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的课税是一国在其他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范围内实施的,所以从性质上看这种课税仍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
2、国际税收的本质是什么?如何认识?当前国际税收面临的新的问题有哪些?
答: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同一对象由哪国征税或各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
(2)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合作性协调,非合作性协调。
当前面临的问题:(一)国际税收竞争问题
(二)电子商务征税问题
(三)国际税务合作问题
(四)区域性税收政策与税收一体化影响问题
(五)国际关联企业税务管理问题
3、国际税收研究的对象和内容。
答:国际税收概念所决定的国际税收学的研究对象是:课税主题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的研究内容,基本包括:
(一)税收管辖权的协调与国际双重征税
(二)国际避税与逃税的防范
(三)国际收入和费用的分配
(四)国际税收协定
4、税收管辖权遵循的原则。
答:1、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2、属人原则,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他们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
5、目前各个国家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答: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制来看,所得税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一国要对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本国居民的所得以及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行使征税权。其中,对本国居民从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依据的是居民管辖权,而对外国居民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依据的是地域管辖权。目前我国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并行的做法。
2.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即一国只对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其中包括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但对本国居民的所得不行使征税权。目前,实行单一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阿根廷、乌拉圭、巴拿马、哥斯达黎加、肯尼亚、赞比亚、中国香港等。另外,还有一些国家(如巴西)公司所得税仅实行地域管辖权,但个人所得税则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个别十分强调本国征税权范围的国家,其个人所得税除了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之外,还坚持公民管辖权。美国、利比里亚等国就属于这类国家。
6、自然人税收居民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我国是什么标准?住所标准的概念,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28页)
答: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各国使用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
1、住所标准。住所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当一国采用住所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即为该国的税收居民。
2、居所标准。居所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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