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8.09.14
∙【文 号】银发[2008]249号
∙【施行日期】2008.09.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银发[2008]249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8年9月1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7.47%下调至 7.20%,下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由现行的4.77%下调到4.59%,下调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5.22%下调到5.13%,下调0.09个百分点。
三、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保持不变。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四、相应下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表2)。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办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督促按时执行。
六、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各分支机构,保证此次利率调整工作按时完成。
七、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附表:1.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2.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八年九月十四日
附表1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 │ 利 率 │
│ 项 目 │ │
│ ├───────────────┬──────────┤
│ │ 现行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
│ 一、短期贷款 │ │ │
蛋糕店名字├────────────────┼───────────────┼──────────┤
│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 6.57 星座是按阳历还是阴历│ 6.21 │
│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本科一批省控 │ 7.47深圳公司注册流程 │ 7.20 │
├────────────────┼───────────────┼──────────┤
│ 二、中长期贷款 │ │ │
├────────────────┼───────────────┼──────────┤
│ 一至三年(含二年) │ 7.56 │ 7.29 │
│6寸照片尺寸 三至五年(含五年) │ 7.74 │ 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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