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西藏自治区《向中央申请的优惠政策》的意见的复函-银办函[2001]155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西藏自治区《向中央申请的优惠政策》的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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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
2001.03.23
学习沈浩心得体会施行日期
2001.03.23
文号
银办函[2001]155号
主题类别
民族区域自治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教导处教学工作总结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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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西藏自治区《向中央
  申请的优惠政策》的意见的复函
  (银办函[2001]155号)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你委转来的《关于征求〈向中央申请优惠政策〉意见的函》(国经贸厅综合函[2001]107号,以下简称《申请函》)收悉。《申请函》中提出的有关政策要求,在2000年12月,由人民银行会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等六部门上报国务院《关于西藏自治区优惠金融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银发[2000]393号,以下简称《请示》)中基本包括,大部分政策要求国务院已原则同意。现就《申请函》中有关金融政策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继续实行货币、信贷指导性计划问题
  《申请函》要求:对西藏继续实行货币、信贷指导性计划。
  国务院批复《请示》:同意西藏自治区继续执行现行政策,但不能按照贷款增长比经济增长平均高10—15个百分点的规模编制货币信贷年度计划。
  现行办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原西藏分行)按国家宏观政策的要求,结合西
藏自治区具体情况,编制全区年度货币、信贷计划草案,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关于商业银行内部经营管理问题
西班牙旅游签证办理  《申请函》要求:各商业银行总行对西藏分支机构按照“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存贷款计划、经营管理计划、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单独考核、特殊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复《请示》的精神,考虑目前西藏自治区商业银行的资金管理体制,经研究,并商有关商业银行提出以下意见:各商业银行总行对西藏分支机构按照“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存贷款计划、经营管理计划实行单独考核与管理的办法。
  三、关于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及利差补贴问题
  《申请函》要求:西藏各类贷款(含外汇贷款)实行全国统一利率,再将所收利息的50%直接返还给借款者或实行比全国统一利率低2—3个百分点的政策;对农、中、建三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自治区分行执行优惠利率政策,实行利差补贴。
  国务院批复《请示》:同意各国有商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贷款利率统一执行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因执行优惠利率形成的利差损失,由人民银行以贷款平均余额为基数,按季给予各商业银行西藏分行2个百分点的利差补贴。
  《请示》中,对西藏自治区各商业银行的贷款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和利差补贴的政策,只限人民币贷款,不包括外汇贷款。主要考虑:
  (一)自2000年9月21日开始,我国外汇贷款利率已放开,外汇贷款利率由各商业银行根据国际市场利率自由决定,人民银行不再制定外汇贷款利率。
  (二)由于每笔外汇贷款的主体、时间、期限不一,利率也互不相同,无法执行统一的优惠贷款利率,如果商业银行执行优惠贷款利率,优惠贷款利率的标准无法确定,利差补贴不便操作。
  四、关于对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实行特殊费用补贴问题
  《申请函》要求:对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实行特殊费用补贴。
  国务院批复《请示》: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即按贷款平均余额的4%给予特殊费用补贴。
  五、关于保险公司继续执行优惠保费政策问题
  《申请函》要求: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因执行低费率政策而造成的损失实行定额补贴。
  国务院批复《请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藏分公司在西藏地区执行比全国统一费率低20%的低费率政策,其因低费率政策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报财政部核定后补贴。
  六、关于对西藏的再贷款政策问题
  《申请函》要求:赋予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再贷款权。
  国务院批复《请示》: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即在西藏各商业银行资金头寸不足时,人民银行西藏中心支行有权在人民银行总行核准的限额内发放再贷款;再贷款利率以不低于存款准备金利率为原则报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七、关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核销问题
  《申请函》要求:加大因自然灾害和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专项核销力度。
  国务院批复《请示》:对西藏商业银行的呆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执行全国统一政策。但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贷款损失,可通过向国务院专案报批的形式核销解决。
  八、关于支持西藏企业上市融资问题
  国务院批复《请示》: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积极支持西藏企业直接融资,适当降低西藏自治区证券公司新设营业部的条件。
  九、关于设置金融机构问题
  《申请函》要求:在西藏设立国家开发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中逐年提高用于西藏的比重。
  国务院批复《请示》:建议暂不增加新的金融机构,今后是否需要设金融机构,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由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
  十、关于要求2001年优先安排西藏自治区已上报的兼并破产企业的问题
  《申请函》要求:2001年优先安排西藏自治区已上报的17家兼并破产企业,核销呆坏账金额7.76亿元。
  此项工作已由你委企业改革司牵头会各有关部门研究,拟专报国务院。但《申请函》中所涉核销呆坏账金额7.76亿元未注明是哪家银行的贷款本息。据了解,与《请示》中第十一条,关于解决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18亿元有重复。
  关于解决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问题,国务院在批复《请示》中明确:国务院领导同志已要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就农业银行专项贷款亏损问题提出意见,建议请财政部将这两个问题统筹研究,专报国务院。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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