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类假期规定一览表
北京市各类假期规定一览表
类 别
政 策 内 容
依 据
探亲假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因故当年不能探望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上述假根据实际需要,可给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法定假日,探亲期间工资照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4、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退休职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以及学徒、见习期满转正,上半年期满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假待遇;
5、职工配偶被劳改后,经征得劳改部门同意,可按探亲假规定前去探望。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京政发 [1981]55号
国发 [1981]36号
劳人险函 [1986]26 号 京人工 [1994]第 20 号
出国探
亲假
法定假日1、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加一个月计算。
2、父母已经去世的台胞、台属职工,可以探望其在台的亲兄弟妹。出境探望的,每四年给加一次,假期为四十天,在境内探望的,每四年给加一次,假期二十天。
3、未婚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发(81)36号文件给假;已婚出境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
劳人险 [1983] 16 号
产假
女职工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担负50%,此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费。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期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女职工劳保若干规定第6条、市计生条例六章29 条、30条 教人 [1992] 8 号
公假
工作人员遇下列情况可请公假: 1、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看病,或上述人员患病 住院需陪住; 2、学校通知开学生家长会; 3、房管部门维修、拆迁住宅需在家照料 ; 4、女工作人员进行产前检查; 5、女工作人员哺乳一周岁之内的婴儿每天一小时的喂奶时间。 ( 4、5两项不适用于非婚生育和非计划生育者) 以上各项,经领导批准,可以不算事假,但要记入考勤,以便考核。
京政发 [1982]111号
婚假
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晚婚的增加奖励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京政发 [1982]111号
病假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21条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 或 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事假
第22条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5天。到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京政发 [198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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