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国家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考勤包括对员工上下班、休假情况等进行考核,休假类型包括事假、病假、工伤假、年休假、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四条 本公司执行以下的工作时间:
(一)正常工作时间:公司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 40 小时,一周两天公休日(星期六和星期日)。
(二)每日上班时间为: 08 : 30-17 : 00 ,午餐时间 30 分钟。
(三)销售、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在工作现场和在外执行公务时应服从工作的需要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 多班制
(一)因工作需要,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以实行多班制。员工将按照不同的班次轮流上岗、公休,但其每周的平均工作时数仍为 40 小时。
(二)实行多班制的部门,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 、为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在安排班次时,要使员工上一班下岗与下一班上岗的时间间隔至少为 12 小时。
2 、员工在夜间 22 : 00 至次日凌晨 8 : 00 的工作时间为夜班工作时间,享有夜班津贴。
3 、实行多班制工作计划表,须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查。
第六条 关于怀孕女员工
法定假日
(一)怀孕期在 7 个月或以上、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女员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享有不上夜班的权利。
(二)如果怀孕女员工的身体较弱,无法坚持工作,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报批后,可在家休养;其每月工资暂定为 600 元,并保证在扣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之后,月薪不低于当年北京市的最低生活标准。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七条 考勤工作是对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以加强公司对作息时间的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统计资料。
员工使用考勤卡(上下班刷卡)来记录个人每天的出勤情况。公司严禁代打卡行为,对于代打卡员工,一经发现,一次扣发当事人(代打卡人和委托人)人民币 300 元。
第八条 员工请假、休假,必须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缺勤,均为旷工,并按《员工手册》处罚规定处理:
(一)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勤两小时者;
(二)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或做私活等活动者;(三)超过批准的假期又没有及时早报续假,未提供有关证明的缺勤;(四)以虚假理由请假而休假者;(五)单位、部门或职位调整,不服从分配,逾期不到岗的。
第十条 培训学员的考勤
(一)参加公司内部培训、学习的员工,填写培训考勤表,由培训主管给部门提供考勤反馈;
(二)在国内或出国学习的学员,根据被批准的实际在外天数,由部门自行考勤。
第十一条 员工缺勤,按如下办法考核并计扣工资:
(一)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二)公司对迟到、早退按月进行累计,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到3次,按旷工半天计扣工资;超过3次,按旷工1 天或1天以上处理。
员工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1-2次,其缺勤时间在30分钟以内不扣工资,超过30分钟按实际时间计扣工资。
(三)员工每旷工1天,扣除2日岗位工资;当月连续旷工3天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7 天,公司可对其解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月有旷工记录者,当月无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考勤管理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研究院、市场总部(含所属各地代表处)的考勤由各部门人事专员或相关人员直接负责;每月月底将本部门考勤情况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报送人力资源部薪资福利部门,缺勤人员的工资从其下月工资中扣除。
(二)移动电话制造部、移动电话营销中心及维修中心、数据网络事业部、宽带接入产品事业部的考勤自行管理,缺勤人员的工资由本部门薪资专员直接从其月岗位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请假、休假管理
第十三条 请假是指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员工需从事个人的特定活动,必须事先经过相关领导的批准,履行一定的手续。休假是员工按国家或公司的规定时间,进行休息或休养。
第十四条 法定假日(除公休假日外,休假期间,带薪)
(一) 公休假日,一周两天(星期六和星期日)
(二) 全民法定假日,一年共计10天,即:
l 元旦:1天,1月1日;
l 春节: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l “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5月1日、2 日、3日;
l “十一”国庆节:3天,10月1日、2 日、3日。
第十五条 年休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带薪)
(一)凡在本公司任职满半年的员工,均可依其工作时间的长短,享受下列不同时间的休假:
服务期可休假天数
(日历年)(工作日)
加入公司当年每工作满一个月累积1天,总数不超过10天
次年(1月1日起)-第四年每年10天
第五年以上每年休假15天
计算休假天数时,从员工开始工作的下一个月(1日)开始计算。
(二)年休假按天整日计算,原则上当年休假当年享受。如因工作原因,经员工与公司协商后,当年未享受的年休假可顺延至第二年第一季度末,且当年不能享受下一个日历年的年假。
(三)公司于每年7月-8月间统一放假5天(各业务单元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报请批准后进行调整),放假天数从年休假中冲减。
(四)原则上给公司造成重大事故、损失的人员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待遇。
第十六条 探亲假
(一) 员工入职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
(二)未婚员工探望京外父母,每年二十天;已婚员工探望京外配偶,每年三十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二十天。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公司外派员工以及在外省市任职的代表处员工按上述有关分类标准休探亲假。
(三)总部员工探亲假可分两次休完,并享受1次路程假,按火车硬座价格报销一次路费。 外派员工以及在外省市任职的代表处员工,每年按火车硬卧价格报销两次路费(其他特殊情况另行报批)。
(四)在一个年度内,员工不能兼休探亲假和年休假。
第十七条 病假、事假
(一) 带薪病、事假
1 、员工原则上每月享受1天的.带薪病假或事假,全年累计12天;
2 、带薪病或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2-3天,由人力资源部批准;4天以上,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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