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填报利率监测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8.01.25
∙【文 号】银发[2008]26号
圣魔光石金手指∙【施行日期】2008.01.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autocad2010序列号∙【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月填报利率监测报表有关事宜的通知
瑜伽毯 (2008年1月25日 银发[2008]26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利率监测,给货币政策决策提供及时的利率数据支持,人民银行决定,各金融机构从2008年1月起按月报备利率监测报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下同)要对人民币、外币各项存、贷款利率水平按月进行统计、分析,向人民银行总行按月报备利率监测报表(详见附件1~9)。利率报备实行专人专机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将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法人、城乡信用社法人(包括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为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法人)、外资商业银行法人或主报告行、财务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报表数据分别汇总并按月上报人民银行总行,具体填报要求详见附件1~9各表附注。
各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利率监测报表:次月8日内,应上报附件3、4、5、8、9的报表;次月10日内,应上报附件6的报表;次月12日内,应上报附件1、2的报表;每季后首月12日内,应上报附件7的报表。同时,各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也要在上述时间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利率监测报表。
本通知自2008年1月起执行,首次上报时间为2008年3月8日。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利率监测报表填报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地方性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报告表
2.全国性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地方性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报告表
3.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贷款报备表
4.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地方性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水平表
5.全国性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地方性金融机构协议存款利率备案表
6.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地方性金融机构外币利率备案表
7.民间借贷利率报告表
8.外资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同业借款利率备案表
9.金融机构网下同业拆借利率备案表
附件1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地方性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报告表-1
制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莆田拍婚纱照 表号:银统356表
望远镜品牌 分企业类型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分布表(月报)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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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区间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合计 通信工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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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额 │平均占比 │发生额 │平均占比 │发生额 │平均占比 │发生额 │平均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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