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主要外币贷款利率的请示的复函
最⾼⼈民法院关于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主要外币贷款利率的请⽰的复函
⽂号: [2006]民四他字第23号
颁布⽇期:2010-01-15
执⾏⽇期:2010-01-15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法律
上海市⾼级⼈民法院:
欧美高智商犯罪电影你院沪⾼法[2006]181号《关于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主要外币贷款利率的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作时间证明根据我国的⾦融制度,只有⾦融机构才能从事⾦融业务,确定⾮⾦融机构债权⼈主张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以存款利率为宜;当⾦融机构债权⼈主张利息损失且需要以外币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的,应根据当事⼈的诉讼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进⾏确定。
此复
附:
上海市⾼级⼈民法院关于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如何确定主要外币贷款利率的请⽰
(2006年6⽉20⽇沪⾼法[2006]181号)艰苦的反义词
最⾼⼈民法院:
银行卡转账限额我市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以往凡遇需⽀持当事⼈利息损失主张时,均认为当事⼈的资⾦需从商业资⾦市场获得。所以,判决⽀持当事⼈利息损失主张,利率都按中国⼈民银⾏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为准。
但⽬前,中国⼈民银⾏⾃2000年9⽉21⽇开始,改⾰我国外币利率管理体制,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各种外币贷款利率及其计息⽅式由⾦融机构根据国际⾦融市场利率变动以及资⾦成本、风险差异等因素⾃⾏确定,中国⼈民银⾏不再公布统⼀的外币贷款利率。因此,若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判决中⼀律按中国⼈民银⾏同期贷款利率作为利息计算的利率标准,则在当事⼈诉请币种为外币的情况下,已缺乏相应的利率标准。若采⽤以外币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的⽅式,则因存款利率相应偏低,以其为计息⽅式不利于弥补受损⼀⽅当事⼈遭受的损失,故判决以外币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缺乏公正性。其次,外币存款
利率按⾦额⼤⼩实⾏不同的利率政策。外币存款利率中的⼩额存款 (指300万美元以下)利率由中资商业银⾏、外资银⾏分⾏根据国际⾦融市场利率变化情况⾃主确定。⼤额存款(指300万美元及300万美元以上)利率由⾦融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由此可见,⽬前我国的外币存款利率也缺乏被普遍接受的参照基数。因此,判决以外币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也缺乏可操作性。
传统节日为解决涉外民商事判决中如何确定外币贷款利率的问题,我们分别赴中国银⾏业监督委员会、中国⼈民银⾏上海市分⾏、中国银⾏上海市分⾏、中国⼯商银⾏上海市分⾏等相关⾦融机构进⾏了调研,并组织上述⾦融机构的相关专业⼈员进⾏研讨,了解有关情况。
据了解,⽬前我国各商业银⾏中均以伦敦银⾏同业拆借利率,即Libor作为外币贷款的基础利率,在此基础利率上加⼀定的百分点形成外币贷款利率,所增加的上浮⽐例,在实践中由各商业银⾏根据市场情况规定上浮⽐例的范围。另据了解,我国各商业银⾏除以Libor作为外币贷款的基础利率外,⽬前尚不存在以其他数值为基数确定外币贷款利率的⽅式。
关于Libor。⾸先,Libor分为不同期限的七⽇Libor、⼀个⽉Libor、三个⽉Libor、六个⽉Libor等不同的利率。其
次,Libor涉及币种⼴泛,美元、英镑、加拿⼤元、欧元、⽇元、澳元、瑞⼠法郎及丹麦克朗等主要币种均有 Libor可供查询。再次,具体的Libor数值可从路透(Reuter)咨询提供平台获取。
因此,我们认为法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与我国的⾦融制度的发展相联系和适应,在我国⽬前的⾦融制度和商业银⾏确定外币贷款利率实务操作背景下,以Libor为确定外币贷款基础利率成为必须。
为此,我们认为确定外币贷款利率有三个要素:明确的⽇期;明确的Libor种类;加上⼀定的上浮。
1.明确的⽇期,应根据案件处理的需要,确定以哪⼀天的Lihor为准。如:可以是合同约定的履⾏⽇、起诉⽇或⽀付⽇等。
2.明确的Libor种类,应根据已明确的⽇期,联系案件处理的需要确定这⼀⽇的Libor种类。如:这⽇的Libor种类是三个⽉Libor,还是六个⽉Li-bor等。
3.⼀定的上浮。Libor单独不可能构成外币贷款利率,它必须有上浮。由于这上浮没有确定的数值,各商业银⾏为竞争对上浮的范围也作保密。但我们从⼏家商业银⾏传给我们的信息看,该上浮⼀般在1.5%~2%左右或以下。
对上浮问题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我们希望在下列两种⽅式⾥选择确定:1.确定⼀个固定的上浮数值。我们认为确定1.5%或2%较为恰当。此种上浮确定⽅式操作简单,易于掌握,也能适应较长期的审判需要。2.上浮可根据案件的事实,由法官根据案件当事⼈违约的恶性程度等因素,⾃⾏在0~
2%范围内确定。我们认为此种上浮确定⽅式与我国⾦融政策和制度相⼀致,也利于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但不利于在我国某⼀地区乃⾄全国对同⼀问题的统⼀执法标准的把握。
综上,我们认为外币贷款利率的构成如下:
1.⽇期+Libor种类+1.5%(或2%)。
2.⽇期+Libor种类+法官确定的上浮(0~2%)。
我们意见是采⽤第⼀种外币贷款利率的构成法。
以上意见妥否,请最⾼⼈民法院复⽰。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0.01.15,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1.03水星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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