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业务风险,提高贷款资产质量,保障公司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贷款业务是指公司总部及全资子公司作为贷款人或贷款委托人将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投资企业等借款人直接发放或委托有关金融机构发放的各种贷款。
第三条 公司贷款业务以服务于集团企业、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为宗旨,根据公司资金平衡情况,实行“总额控制、分级受理、集中审批、统一监督”的管理体制。集团企业根据自身现金流平衡情况,需要借款弥补资金缺口时,可向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公司总部、全资子公司按照项目管理关系分级受理集团企业的借款申请;公司贷款业务实行经营计划(全面预算)管理,由总部集中审批;公司制定贷款业务风险分类标准,对贷款业务进行统一的分类监控和定期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坚持贷款额度控制、贷款项目控制相结合的“双控”原则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结合的“三性”原则,控制公司贷款总规模和单个项目贷款规模,严格贷款对象、贷款条件审查,规范贷款审批、发放程序,落实贷后管理措施,强化贷款回收责任,保障贷款资金安全、有序、高效运作。
第五条 公司贷款对象主要面向集团企业,优先支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控股投资企业和纳入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控股投资企业。全资子公司不得办理其投资企业以外的贷款业务。
第六条 公司限制控股投资企业对外贷款。控股子公司(含上市公司)、控股投资企业确需发放对外贷款业务的,在该企业对该事项履行法定决策程序之前,相关投资部或全资子公司必须按照公司管理流程规定预先履行公司内部决策审批程序。
第二章贷款业务种类和方式开心超人主题曲
第七条公司贷款业务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等流动资金周转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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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资金需要。
第八条公司贷款业务按有无担保条件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依据借款人的信誉免除担保而发放的贷款。下列情况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一)公司总部向全资子公司发放的贷款。(二)根据项目章程、合资合同等规定,全部项目股东按各自投资比例分别承担并发放的股东贷款。
(三)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免于担保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需要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除上述规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外,公司发放贷款必须落实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担保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具体担保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课堂教学评价方法(一)保证贷款是指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及其偿债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二)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对抵押物的价值、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
(三)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办理质押贷款,应当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设定质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属于权利质押的应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根据抵(质)押物的情况,合理确定抵(质)押比例,公司贷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抵(质)押物评估价值(可变现价值)的 70%。公司贷款办理抵押、质押担保登记、公证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广告公司注册程序
第九条 公司贷款业务按发放方式分为委托贷款和其他贷款。按受托方不同,委托贷款又分为银行委托贷款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贷款。
银行委托贷款,是指贷款委托人将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委托银行按其所指定的对象或投向、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定妥的条件(期限、金额、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贷款,是指贷款委托人将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通过设立单一资金信托或参加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方式,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向指定借款人发放贷款及进行贷后管理的贷款业务。资金信托贷款按照信托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贷款,指公司发放的除银行委托贷款、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贷款之外的各种贷款业务。主要包括公司总部根据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和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向全资子公司直接发放的内部贷款,以及公司总部向国家开发银行统借贷款、向财政部统借国债专项贷款等直接向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单位发放的内部转贷款等。
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本着市场化原则,应优先通过公司控股的信托投资公司发放资金信托贷款。
第三章贷款利率和利息
第十条 公司贷款业务执行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政策规定。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限度内,根据不同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合理确定具体贷款利率。
公司总部向全资子公司发放的内部贷款,公司总部向全资子公司或项目单位发放的内部转
贷款的利率(或资金占用费)按开行、财政部等有关规定执行。含反义词的词语四字词语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贷款利息按季计收,计息日为每季末月 20 日,应付未付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第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统一调整贷款利率,公司中长期贷款利率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人民银行规定分别计收逾期贷款、挪用贷款利息。
茶道知识第四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总部贷款对象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投资企业等集团企业,全资子公司贷款对象为其控股、参股投资企业,其中控股投资企业可申请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参股投资企业仅限于申请经过公司批准的按投资比例应承担的股东贷款。
第十五条 公司贷款业务的借款申请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信誉优良,财务状况健康,具有良好的盈利水平或盈利预期;
(三)具备稳定可靠的还款资金来源和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贷款业务区分预算内、预算外两种情况。预算内贷款由各全资子公司发放,当全资子公司现金流不足时,可向公司总部申请内部贷款进行周转和平衡;经批准的预算外贷款首先由各全资子公司发放,当全资子公司现金流不足时,由公司总部发放;投资部管理的投资项目申请公司贷款经批准后由公司总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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