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
消防宣传日是几月几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一百一十五号)
《湖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4月2日
湖北省消防条例
(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问责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二)建立完善消防通信指挥、战勤保障系统和灭火抢险救援区域协作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根据需要增配复杂火灾扑救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装备;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督促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管、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单位负责消防供水、供电、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保证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备、有效。
水利、农业、交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保障其正常使用,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科技、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列入科普、普法、职业教育培训内容。
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学校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教学计划,确定熟悉消防知识的教师或者聘请消防专业人员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每学年组织学生开展一次以上避险自救、应急疏散演练。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应当组织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报刊、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站等公众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建档备查;
(二)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队伍建设;
(四)依法对消防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六)调查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灭火演练。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家庭应当做好经常性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自查。鼓励家庭自备简易灭火器材和自救逃生器具。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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