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 诫 书
被训诫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sp文你在 过程中,违反了有关规定,特给予训诫:
一、《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 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你应该到相关的信访接待部门去反映自己的问题。
三、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处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希望你今后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河南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法反映问题。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被训诫人(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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