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及合伙发起人签署的《合伙协议》的约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执业场所
名称: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
英文名称:
执业场所:
第三条本所系由以下执业律师作为合伙人发起设立
1. 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码:;
2. 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码:;
3. 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码:;
第四条本所是由上条所列合伙发起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开办的社会法律服务
机构,实行自愿组合、自主经营、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条本所经市司法局批准和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依
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所的一切业务及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排名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律所宗旨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创一流的社会声誉,树一流的律师形象,力争把本所创办成能适应国内、国际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律师事务所。
第七条律所业务范围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第八条本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十条本所设行政办公室,设行政主任一名。
第四章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十一条本所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大写)(¥元),由合伙
人自有资金出资,按以下比例出资:
1. 律师,出资人民币(大写)(¥元),占比%;
2. 律师,出资人民币(大写)(¥元),占比%;
3. 律师,出资人民币(大写)(¥元),占比%。
第五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第十二条本所设立主任一名,执行主任一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执行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本所主任的变更由合伙人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由本所聘用,负责本所所有行政日常事务。
第六章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所全体合伙人组成。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主要职权
1.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3.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4.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5.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6.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7.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8.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9.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1.第十五条第5、7、8项由参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2.第十五条第1项由参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3.第十五条第2、3、4、6、9项由参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分之
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本所设立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所业务拓展、案件审批、组织对重大案件的
讨论与研究等。
第十九条本所设行政办公室,聘用行政主任一名,行政主任负责本所的对外联络、广
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日常工作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二十条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本所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经批准机关登记后设立,本所对分支机构
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的权利
1.律师有权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
2.律师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3.律师有权参加本所的民主管理;
4.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律师的义务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应当接受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
4.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5.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6.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八章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根据本所的发展和需要,可聘用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聘用和管理办法由合伙人会议制订。
第二十五条根据发展的需要,本所接收取得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习。
第二十六条本所按照规定指定经验丰富的专职律师担任实习律师指导,完成教育大纲规定的内容,实习结束后,对其作出客观的鉴定。
第二十七条聘用的律师和各类辅助人员,包括律师辅助人员、行政工作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均实行合同制,以本所名义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其聘用期限、工作职责、工资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及其权利、义务等,均在《聘用合同》中确定。
第二十八条按照国家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本所按国家规定建立规范、完备的财务制度。
1.建立并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落实制度和本所规章;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