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8.01.17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安徽省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办法》已经2018年1月10日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司法厅
2018年1月17日
安徽省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办法
(2018年1月10日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律师行业综合评价机制,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树立律师工作良好社会形象,根据《律师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排名 第二条 对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和推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对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评价,律师协会予以协助。
第四条 对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的评价,执行《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标准》。
第五条 设立1年以上的律师事务所,都应当参加综合实力评价。对设有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的评价,应将分所情况一并纳入对该所综合实力的评价。设在我省的律师事务所分所,也可以独立参加综合实力评价。因涉嫌违法违规执业正在接受调查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参加综合实力评价,但在全省评价结果确认时调查仍未有结论的,不参加排名。
第六条 对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评价每3年开展1次,与当年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同步进行。对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按照律师事务所自评、主管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统一报省司法厅确认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上报的综合实力自评结果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登记表;
(二)依据综合实力评价标准相关项目要求应当提供的数据统计表和材料;
(三)对综合实力自评情况的说明。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或不齐全的,主管司法局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不按要求补正材料,无法确认的评价项目按零分计算;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其综合实力评价为零分。
第十条 市司法局应当按综合实力评价得分的高低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排名,并将排名结果和其它相关材料同时上报。
第十一条 省司法厅在进行统一确认时,对市司法局上报的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对总体排名前五十名、县域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的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综合实力总体排名为前五十名的律师事务所,由省司法厅确认为“安徽省××××年度综合实力五十强律师事务所”,并颁发证书、铜牌。
综合实力排名为前十名的县域律师事务所,由省司法厅确认为“安徽省××××年度综合实力十
强县域律师事务所”,并颁发证书、铜牌。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自评工作的指导,对不按要求上报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的律师事务所,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其弄虚作假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律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据行业规则给予行业处分。
第十五条 省司法厅发现市司法局上报的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结果不实的,责令其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综合实力评价结果确认后发现不实的,由省司法厅撤销评价结果,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司法厅2013年10月10日印发的《安徽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办法》(皖司通〔2013〕81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标准
安徽省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评价标准
本评价标准共分五部分,即:律师事务所的基础设施、内部管理、队伍建设、业务绩效、社会形象。每一项指标均设基准分值,总分500分,在此基础上依据不同情形加分或减分。另设附加分和倒扣分情形。
一、基础设施(基准分50分)
(一)办公场所(基准分28分)
1.办公用房人均(以专、兼职执业律师数计)面积达到20平方米(15分,每增加5平方米加1分,每低5平方米减1分);
2.办公用房总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且人均面积不低20平方米(5分);
3.办公用房中,有独立接待室、会议室、档案室(8分,每缺1项减2分)。
(二)办公设施(基准分10分)
1.配备电话、传真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5分,每少一项减1分);
2.每名律师有一套独立的办公桌椅(5分,每缺1套减1分);
(三)资产状况(基准分12分)
律师事务所净资产达300万元(12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每少50万元减1分)。
二、内部管理(基准分110分)
(一)建立管理制度(基准分10分)
建立并落实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重大事项报告、收费与财务管理、表彰奖励、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实习管理等制度(10分,每缺1项减2分)。
(二)劳动人事管理(基准分30分)
1.依法与聘用人员(含专职律师)签订劳动合同(8分,未签订或不规范的每人次减2分);
2.依法为聘用人员(含专职律师)办理社会保险(10分,未依法办理的每人次减2分);
3.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2分,未签订的每人减1分);
4.律师年度执业考核均为“称职”等次(10分,有“基本称职”的每名减1分,“不称职”的每名减2分)。
(三)党建工作(基准分20分)
1.按规定建立党组织(5分);
2.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标准化建设达标(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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