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恒大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恒大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系统外聘律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聘律师作用,有效维护公司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外聘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规范对所聘用律师事务所的监督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产业集团、地区公司、下属公司(下称各单位)的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外聘律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是集团系统外聘律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建立及更新律师库、审批外聘律师方案、对外聘律师进行评价和管理。
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在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的报审、管理及评价工作。
第六条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建立律师资源信息库;
(二)根据申请和实际工作需要,审核、决定是否聘用外部律师;
(三)参与重大案件代理律师的选聘及谈判;
(四)对外聘律师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五)指导、监督各单位在外聘律师管理中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七条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协助集团法律事务中心建立涉及本地区的律师资源信息库;
(二)组织、参与外聘律师选聘、议价,进行外聘报审;
(三)根据外聘审批方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四)协助外聘律师工作,监督律师积极完成委托事项并反馈工作进展,报告工作结果;
(五)根据服务结果对律师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并及时向法律事务中心反馈。
第三章外聘业务范围
第八条集团系统各单位日常法律事务原则上应由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提供服务:(一)公司上市、融资等法律明确规定以律师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或必须外部律师参与的;
(二)特别复杂重大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纠纷;
(三)重大项目投资、并购等需要借助外部律师进行专项尽职调查,提供法律意见,提高风险识别水平或者拓展业务领域的;
(四)商务惯例需要的;
(五)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九条各单位诉讼、非诉讼案件原则上由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负责处理,特别复杂重大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可外聘律师处理。特别复杂重大案件是指以下情况:
(一)标的额巨大,事实关系较为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的土地出让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二)诉讼主体人数众多,易引发体事件的体性案件;
(三)其他涉及公司重大利益,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品牌形象的案件。
第十条集团及已上市产业集团可根据上市公司要求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一年一签,其他产业集团、下属公司原则上不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地区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一)拥有至少10个或以上在开发项目;
(二)销售回款、物业费追缴需发送大量律师函,或审核相关法律文书的;
(三)公司运营和业务发展确需外部律师提供法律、以及外部拓展支持的。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入库条件
第十一条入库律师事务所的备选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排名全国前三十,或本地区排名前十,在相应服务领域具有较强的实力,业绩突出,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律师事务所团队专业背景、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社会评价、收费标准在同业具有明显优势;
(三)律师事务所及主要合伙人近三年未遭受过行政处罚,相关团队律师近三年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在本地区相应领域具有较好的社会资源;
(五)未同时在与本公司具有竞争性质,或存在诉讼利益冲突的公司或分支机构担任法律顾问、代理人。
第十二条集团系统律师资源库由法律事务中心负责组织考察、建立、定期更新,报直管副总裁。
第十三条集团法律事务中心根据以往合作评价、律师事务所行业信誉及实力、律师的专业能力、相关领域实践经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收费标准等综合因素,初步建立律师资源信息库,并根据后续评价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各单位拟推荐律师事务所的,应向法律事务中心提交律师事务所资质证书、律师事务所和核心团队简介、服务优势等材料,经法律事务中心考察后决定是否纳入律师资源库。
第五章外聘律师的聘用流程
第十五条除紧急、特殊或保密情况外,各单位外聘律师应优先从律师库中选聘。缺乏相关领域入库律师事务所信息,须选择律师资源库以外律师事务所的,选聘过程中应至少向两家律师事务所征询服务方案、询价,择优聘请。
如遇标的特别巨大、影响公司重大利益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法律事务中心须参与律师事务所及主办律师的选聘。
第十六条集团总部外聘律师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的,按本办法确定拟聘律师事务所后,填写《外聘律师审批表》附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的资质材料、代理方案、报价方案等材料,报法律事务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
产业集团、地区公司、下属公司外聘律师处理法律事务的,按本办法确定拟聘律师事务所后,填写《外聘律师审批表》附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的资质材料、代理方案、报价方案等材料,经相关单位董事长审批后,报法律事务中心审核;服务费100万元以上的,再报直
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七条律师聘请流程审批完成后,相关单位才能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法律服务合同。
第六章外聘律师管理
第十八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原则上应一二审共同报代理、收费方案。委托合同需明确代理一审、二审;如代理合同未包含二审程序,二审仍需外聘律师代理的,应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诉讼案件代理费支付一般应采用风险代理方式,即向律所支付费用以设定一定诉讼目标为条件,按诉讼目标达成情况分阶段支付代理费。
第二十条外聘律师处理的诉讼案件,相关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须积极配合外部律师工作,参与诉讼过程,及时沟通、汇报案件处理情况及进展。案件结案后,敦促律师事务所须提交书面结案报告。
第二十一条聘请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提供以下服务:(一)解答日常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排名
(二)协助草拟、审核或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
(三)根据公司运营和业务需要,举办相关法律培训;
(四)应要求参加重大案件或与公司运营决策相关的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五)就公司面临或可能发生的纠纷、风险进行法律论证,出具律师函,或参加非诉谈判、协调及调解。
第二十二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因合同期限届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的,相关单位法务人员应及时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交工作报告,涉及续聘常年法律顾问律所的,需将年度工作报告提交法律事务中心。
第二十三条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如出具法律意见、进行尽职调查等,服务合同履行完后,报审外聘律师的部门应负责将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归档,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移交档案室。
第七章外聘律师的协助、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四条在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过程中,相关单位法
律事务职能部门应全程参与委托事项的处理过程,为外聘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并发挥自身优势,提供专业意见,做出专业判断。
第二十五条集团法律事务中心统筹负责外聘律师的监督、评价工作,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有关的个案监督,以保证外聘律师的服务质量。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发现外聘律师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及时向法律事务中心反映,并可依法解除服务合同,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列入不合作黑名单:
(一)法律顾问合同有效期内,在公司与其受聘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代理对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二)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公司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商业秘密,以及诉讼活动的相关信息;
(四)其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违反服务合同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顾问合同期限届满或法律服务合同履行完毕,法律事务中心将根据案件代理结果、服务成果、律师事务所提交工作报告、工作总结,以及各单位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反馈的监督结果,对外聘服务进行综合评价。该评价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合作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服务水平差、服务未产生效果,以及采取不正当方式获取代理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将被列入不合作黑名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聘用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相关服务。违反相关规定,法律事务中心依据集团法律事务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集团法律事务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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