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典当行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商务部批准设立,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典当行年审,是指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按年度对典当行进行检查和审核,确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从事典当经营活动的制度。
第四条 典当行年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典当行年审的起止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典当行应当在规定日期以前提交年审材料。
第六条 典当行年审包括下列事项:
(一) 典当行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
(二)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其他变更情况;
(三) 典当行财务状况;
(四) 典当行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
(五)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规范经营情况;
(六) 全国统一当票的使用情况;
(七)典当行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典当行办理年审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证照:
(一) 典当行年审报告书(见附件);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合并报表);
(三)《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典当行年审的基本程序是:
(一) 典当行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年审材料;
(二)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年审材料并进行审核;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通过年审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并注明通过类型(A、B);
营业执照年检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还《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
第九条 年审期间,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具体问题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核实,开展下列工作:
(一)要求典当行提交补充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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