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证照管理及法律纠纷处理办法
加油站证照管理及法律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邢台区域及各直属加油站证照管理及法律纠纷处理工作体系,促进区域依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  销售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及《  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证照管理及法律纠纷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推动公司依法经营、保障规范运作,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条 区域综合办公室全面负责区域证照及法律文书
的管理工作。
以区域名义对外出具的各种法律文书和证照(含复印件)
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区域所属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办理。
第四条 各加油站处理涉法事宜,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
向区域报告,由区域按规定程序向河北公司报批并申请授权。
第二章  证照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加油站法律证照包括:
(一)、《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简称五证)。
(二)、《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加油机计量合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加油站合法经营应具备的其它经营性法律证照。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房屋所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不动产和其它非经营性法律证照。
第六条 加油站法律证照统一实行“五证”上墙悬挂,原则上悬挂在营业大厅,也可根据实际悬挂在经理办公室、财务核算室,但不得悬挂在库房、宿舍等非营业区。“五证”悬挂顺序为:
左一、《营业执照》,左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左三、《税务登记证》(国税),左四、《税务登记证》(地税),左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
第七条 “五证”要求正本悬挂上墙,加油站员工要妥善保护并不得随意借用。加油站负责人为本站法律证照管理第一责任人,如有丢失、损坏应负主要责任。各加油站负责人如因工作调动,应首先办理证照管理档案交接手续并报区域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加油站法律证照保管规定: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正本由加油站上墙悬挂,副本由区域综合办公室保存。
2、《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其他加油站必备的经营性法律证照正副本均由区域综合办公室保存。
3、加油站土地证、房产证、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不动产和非经营性法律证照原件由河北公司网络投资管理中心存档。区域保存复印件。
第九条 加油站证照因保管不善丢失的,应立即上报区域综合办公室,区域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应及时重新补办证照。
第十条 各加油站必须在区域准许的范围内使用有关证照,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转交他人使用。
各加油站须使用区域或河北公司证照(包含复印件)的,应向区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域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或向河北公司申请办理,各加油站不得直接向河北公司申办。
第十一条 加油站负责人应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证照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证照变更及证照年检。
第二节  证照变更及年检
第十二条 各加油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注册地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分别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
1、变更经营单位名称的;
2、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
3、变更经营单位类型的;
4、变更经营地址的;
5、变更经营方式的;
6、变更经营范围的。
各加油站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上报区域综合办公室,其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由区域统一办理变更登记,营业执照由各加油站负责人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及其它相关规定予以办理。营业执照年检
第十三条 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中企业名称的变更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及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