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有缺中国古代罪名隋唐锁定十恶最终什么最之一
我们在看历史剧的时候经常能看到某某罪犯十恶不赦,理当处斩的字眼,而我们认为一个人行为非常恶劣的时候也会用“十恶不赦”去形容。这个名字听起来就给人一种罪大恶极的感觉,“十恶不赦”一定是天怒人怨的暴行。这种想法倒也正确,不过我们现在理解的“十恶不赦”放到古代可能略微有些偏差,毕竟古人的价值观和现代人还是有区别的,那么十恶到底是什么?我们现在如何看待它?
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朝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且为普通赦免不原谅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南北朝时期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朝时隋文帝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确定了十恶制度,后来唐朝建立后基本沿袭了隋朝的规定,将十恶不赦纳入唐朝律法之中。所以在隋朝之前并不存在所谓的“十恶不赦”的,影视剧其实将其滥用了,大家看看当个乐呵就好。
但是即使从隋朝开始,十恶不赦也延续了近千年的时间,历朝历代都没有做过明显变动,皇帝们对十恶不赦如此钟意的背后是中国传统观念的重要体现。
废话不再多说,“十恶”对应的其实是十项罪名,规定在名例律(相当于我们现在的刑法总则)之首,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任何减免刑罚的特权,也不为皇帝的大赦所原谅。
1、谋反,指谋害皇帝,意图造反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叛,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的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者皇帝御用物、伪造或者盗窃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割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合礼法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及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恩师以及夫丧违礼行为;
10、内乱,主要指亲属之间的行为;
诸如谋反、谋大逆、谋叛类似于现在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现有政权的稳定,只不过古代更强调皇帝“家天下”的利益,以一家一姓之殊荣而拂万民之好恶,国家安全远不如君主安全重要;
不道、不睦、不义中的杀人行为则接近于故意杀人罪,直接定了死刑并且是不能赦免的那种,普通死刑如果遇到皇帝大赦天下还是可能免于一死的,但是十恶中的杀人行为因为手段残忍(不道)或者对象特殊(近亲属、上司或老师)而归于十恶不赦。尽管以我们现在的视角看有些量刑似乎过重了,但是毕竟也是现代刑法规制的范畴,不能太难为古人。
真正体现古代立法精神的是大不敬、、不孝敬父母、殴打或控告丈夫等现在看来属于民事领域甚至纯粹的道德问题,在历史上也被等同于杀人、谋反这种严重的暴力犯罪,被划为十恶不赦,必须处死的大罪。这与我国历史传统有关,古代王朝多强调以“忠孝”治国,两晋时期的名臣李密在给晋武帝的《陈情表》开篇即言:伏惟圣朝以孝治天下。天地君亲师,尊长忠君在古代是同等重要的大事,而且皇帝本人也以天下百姓的“君父”自居,忠孝是皇帝驾驭臣民的思想武器。
我们现在不会因为妻子打了丈夫就处死妻子,也不会仅仅因为子女不孝敬父母便把不孝儿女送上刑场,至于虽然令人不齿,但是法律似乎并不认为这足以构成犯罪。十恶不赦的罪名与其说对社会具有危害性不如说对儒家伦理以及其所支撑的皇权具有危害性。
我们可以看到,所谓“十恶”其实就两个罪名:不忠不孝。这体现了典型的儒家思想,强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秩序以及“三纲五常”的伦理教条,立足点在于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宏观来说,我国古代法律道德化的倾向十分明显,伦理道德即法律。除了十恶不赦,汉宣帝时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亲属之间藏匿罪犯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晚辈藏匿长辈的,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长辈藏匿晚辈,罪应处死的,也可以上请皇帝宽恕。这在现行刑法中仍然属于窝藏、包庇罪,不会因为是亲属便免除刑事责任,现在常说的“天理难容”、“法外开恩”、“法不容情”,都是我国古代法律与道德相互交织的产物,现在我们自然提倡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此外,我国古代并没有民事法律的概念,民众之间的纠纷和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通过刑事手段即刑罚来进行调整的,不仅没有现代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反而将刑事惩罚运用到社会各个
五常指的是什么领域,我国古代的法律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与约束民众,而不是解决社会纠纷,保障百姓利益。
十恶不赦尽管有其稳定稳定的一面,但是更重要的是震慑那些破坏儒家伦理纲常的行为,到后来的程朱理学更是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道德走向了极端化,从法律层面的震慑发展到精神层面的灌输与教化,封建礼教逐渐演化为“吃人”的恶魔。
每个时代的法律都鲜明地反映了社会的主流观念,刻画了那个时代最本质的人文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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