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市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是怎样的
2022年上海市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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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市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是怎样的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保证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实施,根据《上海市⼈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57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办法》),制定本细则。
⼀、适⽤对象
(⼀)《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上海市职⼯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具有上海市户籍的中⼩学⽣和婴幼⼉”具体包括:
1.上海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员;18⾄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持《中华⼈民共和国残疾⼈证》或者仍在进⾏⼤病医疗的辍学⼈员。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员的18周岁以下同住⼦⼥,以及18⾄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
(三)《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本办法的其他⼈员”是指符合上海市已有规定的,已在上海市就读、居住的,具体包括:
1.由上海市动员分配⽀援外地建设的⽀内(⽀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续,已报⼊上海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员。
2.上海市户籍⼈员的配偶,暂未报⼊上海市户籍,且⽆医疗保障的⼈员。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员的配偶,且⽆医疗保障的⼈员。
⼆、登记缴费
(⼀)参保⼈员按照登记缴费期次年末的实际年龄的缴费标准缴费。
(⼆)已核定为上海市⾼龄⽼⼈、职⼯⽼年遗属、重残⼈员⽆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续。
(三)参保⼈员在登记缴费期内提出退保的,个⼈缴费部分可以退还本⼈;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不办理退费、退保⼿续。
三、待遇享受
(⼀)参保⼈员在集中登记缴费期内完成缴费的,可在参保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员在参保年度内享受上海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从享受之⽇起将停⽌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符合条件的新⽣⼉登记缴费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出⽣之⽇起享受。
(四)符合条件的新报⼊上海市户籍⼈员、新达到《上海市居住证》标准积分⼈员的配偶和⼦⼥、上海市户籍⼈员的外省市配偶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登记缴费完成的次⽉1⽇起享受。
四、就医管理
中⼩学⽣和婴幼⼉以外的参保⼈员,应当按规定在上海市医保定点社区卫⽣服务中⼼(或者⼀级医疗机构,含村卫⽣室)门诊就医,如需要转诊的,在办理转诊⼿续后可到⼆、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保⼈员⼀次转院的医疗机构原则上限⼀所,有效期为3个⽉。超出3个⽉后需继续转院的,参保⼈员应当到上海市医保定点社区卫⽣服务中⼼(或者⼀级医疗机构,含村卫⽣室)重新办理转院⼿续。
五、零星报销
居住证是什么(⼀)参保⼈员在外省市长期居住的,办理就医关系转移⼿续后,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可以申请报销。
(⼆)参保⼈员在上海市因院前急救、就医凭证报损、报失期间医疗费⽤先由参保⼈员现⾦⽀付,事后可凭有关资
料向邻近的区县医保中⼼申请报销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费⽤。
六、其他
(⼀)参保⼈员暂不执⾏职⼯基本医疗保险关于部分诊疗项⽬、药品按⽐例分类⽀付的规定。
(⼆)参保⼈员因计划⽣育⼿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的医疗费⽤,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执⾏。
(三)参保⼈员⼤病保险,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病保险试⾏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由医保部门委托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
(四)全⽇制⼤学⽣医疗保险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现⾏有关规定执⾏。
(五)本实施细则⾃2016年1⽉1⽇起施⾏,有效期⾄2020年12⽉31⽇,同时《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沪医保〔2007〕232号)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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