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字〔2017〕115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做好2017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申报时间
全省各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6月至8月,具体时间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确定。
(二)评审时间
1.除部分系列(专业)外,各级评委会请于10月底前完成评审,11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
作。
2.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有关要求部署开展。
3.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和高级统计师资格的评审时间,待考试成绩公布后由高评委办事机构另行通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评审条件
1.已完成标准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按照新的条件执行;其他系列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按照《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聘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居住证是什么
3.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关要求,由各市、各部门按照《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29号)执行。
4.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任现职以来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二)材料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以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报范围和有关政策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
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城市无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从业者和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街道社区、村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推荐申报,逐级审核上报。
2.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二)有关政策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按照《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规定执行。具体推荐人数由各市、各部门(单位)按照单位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需求情况确定。其中,实行按岗评审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工作。
2.事业单位“双肩挑”人员申报职称,应提供按照《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规定办理的审批手续。
3.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4.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5.申报人数较少的系列,我省不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相应高评委办事机构审核汇总并联系好委托评审事宜,经我厅出具委托函后,由高评委办事机构统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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