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文件
江府告[2010]3号
关于江门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
年票制的通告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决定2011年度在全市范围内继续试行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零时起,江门市全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以下简称年票制),试行期一年。
二、江门市(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籍的汽车,继续试行全市范围的年票制,需按照相应车型的通行费(年费)标准每年一次性缴交全年的车辆
通行费,凭年票通过全市除高速公路外的路桥收费站不再缴交车辆通行费。江门市区(含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籍的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继续试行江门市区范围的年票制,需按通行费(年费)标准每年一次性缴交全年的车辆通行费,凭年票通过市区除高速公路外的路桥收费站不再缴交车辆通行费,通过市区以外的路桥收费站,仍需按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缴交车辆通行费(次票)。
三、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籍的二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暂不试行年票制,通过全市各路桥收费站,仍按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缴交车辆通行费(次票)。
非江门市籍车辆通过全市各路桥收费站,仍按现行规定标准缴交车辆通行费(次票)。
四、车辆通行费(年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核准的通行费(年费)标准执行(参见附表)。其中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为三轮汽车的,继续纳入全市年票制范围并按照600元/辆标准缴交通行费(年费);市区籍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为三轮摩托车的,按54元/辆标准征收年费,在通过市区以外的路桥收费站时,按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缴交通行费(次票);台山、开平、鹤山、恩平四市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为三轮摩托车的,不纳入全市年票制范围,在通过各收费站时按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缴交通行费(次票)。
五、2011年度的车辆通行费(年费)从2011年1月4日起征收,1月4日至4月30日为统缴期。2010年12月31日前入户的车辆,应在统缴期内缴交通行费(年费),逾期缴交的按日加收应缴年费额2‰的滞纳金。2011年1月1日后新入户的车辆,应在车辆入户后60天内缴交通行费(年费),逾期缴交的,从行驶证签发第61天起按日加收应缴年费额2‰的滞纳金。
六、2011年度的年票制管理工作仍按《关于印发江门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09]45号)规定的原则执行。
七、从2011年1月1日起,珠海、中山、江门三市继续实行汽车通行费年票互认,全市汽车凭我市有效年票可免费通过珠海、中山两市除高速公路外的路桥收费站。
特此通告。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表
江门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标准表
分类 | 车型 | 收费标准(元/辆) | 备注 |
一类车 | 二轮、三轮摩托车(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 | 54 | 在保持年票价格不变的前提下,对台山、开平、鹤山、恩平四市的各类车型(不含二轮、三轮摩托车)实行按年票收费标准90%收取。 免费车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二类车 | 9座(含9座)以下私人小型客车 | 600 | |
三轮汽车 | |||
9座(含9座)以下非私人小型客车 | 1500 | ||
9座以上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非营运) | |||
2吨(含2吨)以下货车 | |||
9座以上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营运) | 1800 | ||
三类车 | 21座以上(含21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非营运) | 3600 | |
2吨至5吨(含5吨)货车今年5月1日高速免费时间 | |||
21座以上(含21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营运) | 4320 | ||
四类车 | 51座以上客车(非营运) | 4800 | |
5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 | |||
51座以上客车(营运) | 5760 | ||
五类车 |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 6720 | |
其他 | 出租的士 | 600 | |
公共汽车、农村客运班车 | 7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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