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
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除直辖市以外有立法权的城市包括省会城市、特区城市和国务院特批的设区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0条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第89条规定,国务院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也就是说,经国务院批准下辖区和县的市(不包括直辖市),就是较大的市。按照这个定义,较大的市约相当于地级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直辖市有几个》的定义,“较大的市”专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拥有与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相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较大的市作了明确的规定,即: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这三类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其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在《立法法》制定以前,较大的市仅特指上述第三类城市,它由国务院根据省(区)人民政府的请求而个别批准确认,从而授予这些城市地方立法权。第一类和第三类城市的立法权早已在《地方组织法》中确定,第二类城市则由全国人大专门授权而享有立法权(从1992年到1996年已先后向深圳、厦门、珠海、汕头四个经济特区授权)。
较大的市 列表(按《立法法》的规定)
  中国的“较大的市”虽然在《宪法》和多部法律中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其中的18个经国务院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批准的“较大的市”较无异议。  “较大的市”有以下几类:  1)18个共四批公布的城市:  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984年10月批准,重庆市是在这一批公布的,已经升格为直辖市)  宁波(1988年3月批准)  淄博邯郸本溪(1992年7月批准)  徐州苏州(1993年4月批准)  2)5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喀什(这里谈论的是经济特区中属于较大的市的那些经济特区。海南是省,不是城市。)  3)27个省级政府所在地=22个省会(大陆上的省份)+5个自治区首府  目前共有50个“较大的市”=18+5+27。  在中国282个地级市中,仅仅这50个“较大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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