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最新稿酬标准使⽤⽂字作品⽀付报酬办法稿酬亦称“稿费”。新闻、出版机构在⽂稿、书稿、译稿采⽤后付给著译者的劳动报酬。我国于
1984年10⽉曾颁发《书籍稿酬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版权局决定从1990年7⽉1⽇起
提⾼稿酬标准。
第⼀条:为保护⽂字作品著作权⼈的著作权,规范使⽤⽂字作品的⾏为,促进⽂字作品的创作
与传播,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字作品⽀付报酬由当事⼈约定;当事⼈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的,适⽤本办法。
第三条:以纸介质出版⽅式使⽤⽂字作品⽀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
次性付酬等⽅式。
版税,是指使⽤者以图书定价×实际销售数或者印数×版税率的⽅式向著作权⼈⽀付的报酬。
基本稿酬,是指使⽤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著作权⼈⽀付的报酬。
印数稿酬,是指使⽤者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定⽐例向著作权⼈⽀付
报酬的报酬。
⼀次性付酬,是指使⽤者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作者的知名度、影响⼒以及使⽤⽅式、使⽤
范围和授权期限等因素,⼀次性向著作权⼈⽀付的报酬。
第四条:版税率标准和计算⽅法:
(⼀)原创作品:3%—10%
(⼆)演绎作品:1%—7%
采⽤版税⽅式⽀付报酬的,著作权⼈可以与使⽤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或者签订合同
时由使⽤者向著作权⼈预付⾸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数的版税。
⾸次出版发⾏数不⾜千册的,按千册⽀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付版税部分不再
重复⽀付。
第五条: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法:
(⼀)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
(⼆)演绎作品:
1.改编:每千字20-100元
2.汇编:每千字10-20元
3.翻译:每千字50-200元
⽀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计算,即以排印的版⾯每⾏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数计算。占⾏题
⽬或者末尾排不⾜⼀⾏的,按⼀⾏计算。
诗词每⼗⾏按⼀千字计算,作品不⾜⼗⾏的按⼗⾏计算。
辞书类作品按双栏排版的版⾯折合的字数计算。
第六条:印数稿酬标准和计算⽅法:
每印⼀千册,按基本稿酬的1%⽀付。不⾜⼀千册的,按⼀千册计算。
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
采⽤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付酬⽅式的,著作权⼈可以与使⽤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
由使⽤者⽀付基本稿酬的30%-50%。除⾮合同另有约定,作品⼀经使⽤,使⽤者应当在6个⽉内
付清全部报酬。作品重印的,应在重印后6个⽉内付清印数稿酬。
第七条:⼀次性付酬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及其计算⽅法。
第⼋条:使⽤演绎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原作品已进⼊公有领域外,使⽤者还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的许可并⽀付报酬。
第九条:使⽤者未与著作权⼈签订书⾯合同,或者签订了书⾯合同但未约定付酬⽅式和标准,与著作权⼈发⽣争议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者向著作权⼈⽀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
第⼗条:著作权⼈许可使⽤者通过转授权⽅式在出版作品,但对⽀付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使⽤者应当将所得报酬扣除合理成本后的70%⽀付给著作权⼈。
第⼗⼀条:报刊刊载作品只适⽤⼀次性付酬⽅式。
第⼗⼆条: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刊载后1个⽉内按每千字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向著作权⼈⽀付报酬。
报刊刊载未发表的作品,不⾜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第⼗三条:报刊依照《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报刊出版之⽇起2个⽉内,按每千字10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付报酬,不⾜五百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超过五百字不⾜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报刊出版者未按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付报酬的,应当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中国⽂字著作权协会收到相关报酬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著作权⼈转付,并编制报酬收转记录。
报刊出版者按前款规定将相关报酬转交给中国⽂字著作权协会后,对著作权⼈不再承担⽀付报酬的义务。
第⼗四条:以纸介质出版⽅式之外的其他⽅式使⽤⽂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者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式付酬。
在数字或者⽹络环境下使⽤⽂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式付酬。
第⼗五条:教科书法定许可使⽤⽂字作品适⽤《教科书法定许可使⽤作品⽀付报酬办法》。
第⼗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2014年11⽉1⽇起施⾏。国家版权局1999年4⽉5⽇发布的《出版⽂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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