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 佣金的15个涉税问题
●中间人
●问
●佣金能否支付给自己的员工?
●答
●不可以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
●这里的中间人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因此,公司支付给员工的销售提成,不属于佣金,属于工资薪金的范围,按照工资薪金来申报个税,无需取得佣金发票入账
●非现金
●问
●支付个人佣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吗?现金支付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
●支付个人佣金,不一定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也可以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
●没有硬性规定必须通过转账方式才可以税前扣除
●支付给个人以外单位的手续费及佣金
●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合同额
●问
●一般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是收入总额的5%,这里的5%是企业收入总额还是每一份合同的5%?
●答
●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不是收入总额的5%,而应该是每一份服务协议或者合同允许税前扣除的额度都不超过5%
●汇缴表
●问
●佣金超出5%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缴的时候在哪个申报表纳税调整?
●答
●比如:去年房开企业与国内某知名的房屋营销代理公司签订一份《房屋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合同金额1300万元,支付营销公司佣金96万元
●问
●是否超标?如何纳税调整?
●答
●允许税前扣除:1300万*5%=65万;调增=96万-65万=31万
报酬●入科目
●问
●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如何账务处理?
●答
●借:销售费用-佣金 96万元
●贷:银行存款 96万元
●选税目
●问
●企业收到的销售佣金如何开具发票?
●答
●开票税目:经纪代理服务-佣金
●扣个税
●问
●企业支付自然人10万元佣金,企业需要代扣多少个税?
●答
●企业向个人支付佣金,企业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个人,完税证明中有增值税和附加税
●发票备注栏有“由付款方代扣代缴个税”字样
●支付自然人10万元佣金,企业需要代扣多少个税?
●个税=10万 ×(1-20%)× 40% − 7000 = 2.5万
●会计分录
●支付自然人佣金并扣缴个税
●借:销售费用—佣金 10万
●贷:银行存款 7.5万元
●贷:应交税费或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2.5万元
●缴纳个税
●借:应交税费或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2.5万元
●贷:银行存款 2.5万元
●合法化
●问
●企业支付的哪些项目属于佣金?佣金合法吗?
●答
●佣金包括以下项目
●代办费
●介绍费
●居间费
●推荐费
●经纪服务费
●佣金是合法的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经营者支付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支付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
●证据链
●问
●支付佣金的证据链有哪些?
●答
●销售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关于佣金的协议或者合同
●若是在销售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约定了,则无需单独提供
●银行付款证明
●支付境内个人的可提供现金收据等
●关于佣金付款结算进度的说明
●佣金收取方开具的佣金合法单据,比如佣金发票等
●佣金收取方资格证明或者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明及资格证书等
●佣金计算分配表等
●合法化
●问
●财税〔2009〕29号规定中提到,佣金必须支付给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这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如何理解?
●答
●个人理解: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
●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虽然企业是与没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发生的手续费,但是此项业务是实际发生的并且中介服务机构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企业,实质是属于佣金手续费的,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因此个人认为与没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可以按5%的限额在税前扣除,但前提是企业要保存好相关扣除凭证,否则无法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建议
●目前财税〔2009〕29号文件只是规定了扣除比例,但是没有明确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到底符合什么条件,希望税总尽快出台细则进行明确,避免各地税局执行不一样从而造成各地纳税人税收待遇的不均
●算限额
●问
●佣金的扣除计算限额是按实际收入的金额还是合同签订的收入金额?
●答
●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一条第2点,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这里明确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为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也就是用以计算佣金或手续费的收入金额,而非会计或税务中规定的确认收入金额
●算数量
●问
●我们公司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也就是帮着每销售1吨,支付中介100元佣金,如何计算佣金的扣除限额?
●答
●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佣金扣除限额。
●明暗扣
●问
●销售佣金和销售回扣有什么区别?
●答
●销售佣金
●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销售回扣
●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销售回扣可分为
●暗扣
●是指在由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的或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属于贿赂支出,不得税前列支
●明扣
●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催应收
●问
●委托财务公司帮我们催讨应收账款,我公司付给财务公司催回款项的20%,是否属于佣金?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可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才是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如果该财务公司不具备上述合法经营资格,则不属于手续费或佣金支出
●推广费
●问
●佣金和市场推广服务费,区别在哪?
●答
●关于佣金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由此可见,佣金是否支付是和合同是否签订紧密相连的
●合同成
●则佣金生
●合同不成
●则佣金无
●关于市场推广费
●而市场推广费是指企业为扩大产品市场份额,提高产品销量和知名度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比如散发传单等,这些费用的产生和合同是否能签订是不具有相关性的
●《广告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由此可见,广告通常只是提供服务,与合同是否签订并无必然关系
●关于扣除比例
●佣金的税前扣除比例,保险公司从2018年1月1日起的是18%,其他企业是5%
●而市场推广费一般是计入营业费用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
●参考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
●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72号)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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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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