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故意犯罪形态3)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
第五章 故意犯罪形态(三)
1. 张某欲杀李某,向李某的房间开射击,但李某已于8小时前离开,因此未遭杀害。此案中,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犯罪的成立要求张某对犯罪事实有所认识
C张某的认识必须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
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AB
解析:《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
三个特征:第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第二,犯罪未得逞;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此题中,张某主观上有杀害李某的意图,客观上已经着手实施了杀害李某的射击行为,只是对李某当时不在房内的情况没有认识到,而导致杀人行为未能得逞。所以,张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并且,犯罪人只需要对自己所犯罪行有达到法定程度的认识即可,并不要求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本题中,张某虽然没有认识到李某不在屋内,但是,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以及实施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都有清醒的认识,因此,不妨碍其成立犯罪。
2.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答案B
解析:此题情形属于犯罪既遂而不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3. 甲欲杀死乙,向乙连砍数刀后,见乙倒地后没有再动,以为乙已死,遂逃离现场,乙被人及时抢救未死。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实行终了的未遂
C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D不能犯未遂
答案B
解析:《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4. 李某将王某的一台电脑偷回家中,经李某父亲极力规劝,李某悔悟,又偷偷地把这台脑送回王某住处,那么李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属于犯罪中止
B是犯罪未遂
C不构成犯罪
D属于犯罪既遂
答案D
解析: 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本案中李某已经实施完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属于犯罪既遂
5. 甲、乙、丙三人系某厂工人,由于赌博被厂长开除。三人遂预谋确定某日杀害共同仇人厂长。甲提供菜刀、各一把,届时甲因腹痛未去,由乙、丙用甲提供的凶器将厂长杀死。在此案中,甲的行为应定为
A杀人预备
B杀人中止
C杀人既遂
D杀人未遂
答案C解析: 本题涉及犯罪未完成状态。甲虽是杀人罪实行行为的预备,但是共同杀人罪的帮助犯.应以共同犯罪的犯罪结果发生与否确定既未遂。
6.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为
A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应当从轻处罚
C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A
解析: 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 张某从邻居男孩小伟手中骗得房门钥匙一把,即作了模压并仿制,后还了钥匙。一日张某拿着仿制的钥匙去小伟家企图开门行窃,因钥匙仿制不准,未能得逞,准备回家加工后继续作案,此时被人抓获。张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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