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简答题
1、 简述罪刑法定基本内容和体现。
答:罪刑法定的基本内容是(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2)明确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罪行法定的原则:(1)在刑事立法方面,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运用的具体制度等;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标准。(2)在刑事司法上,废除了刑事司法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2、 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和体现。
答:基本内容:(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体现:(1)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体现了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2)刑法总则规定了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体现了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3)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和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中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4、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答: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主体承担者。
B.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会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不同的犯罪对象在一定的场合也可能表现为相同的犯罪客体。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A.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具有这种法律属性
B.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5、 简述危害结果在刑法学中的意义。
答:(1)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2)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要件。
(3)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4)发生某种结果的可能性(危险)作为。
6、简述刑法上的不作为。
答: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所以.不作为是人的一种消极行为。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未遂)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危害行为的前提。包括: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B.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C.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如果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但是由于某种原因使履行这种义务根本不可能,则不构成刑法上的不作为。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7、简述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四分法的规定。
答:(1)不满14周岁的人,不应当受刑事处罚。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3)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简述单位犯罪理论。
答: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社
会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
(2)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既包括各种国有的、集体所有的、合资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3)单位犯罪,目的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9、简述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联系和区别。
答: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联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都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有认识,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超出行为人之预料,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区别:(1)在意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确定性认识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也可以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间接故意只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不能包括认识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
(2)在意志因素方面,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抱着希望发生的态度,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的态度。间接故意虽然不是积极主动地追求危害结果,但也丝毫没有采取措施来防止结果的发生。
(3)从这两种故意发生的情况看,直接故意直接存在于追求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之中,因此,具有直接追求性的特点。间接故意则必须以追求其他某种目的的行为为前提,因此,具有伴随性的特点。也就是说,间接故意不能单独产生和存在,只能伴随着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和其他心理状态而出现。
10、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
答:相似之处:在意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区别:(1)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
(2)在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具有“不希望”的一面之外,同时还存在着“如果发生也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这一面。这种“发生不发生都行”的心理,表现了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不希望”还是“不希望”,就是说,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
1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
答: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表现为:
(1)假想非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一般认为不知法律
不是可接受的辩解,对假想非罪原则上不排除缀着,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
(2)假想犯罪。行为在刑法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因为判断行为性质的根据是法律,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误解,所以行为人假想犯罪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这种对法律的误认不涉及行为人有无违法性意识(或者危害性意识),因此不影响罪过的有无大小,也就不影响定罪判刑。
1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及评价。
答: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
(1)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
(2)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
(3)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错误。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
(4)行为偏差,又叫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这是一种客观行为的错误而不是主观认识错误,适用对象辨认错误的认定方法解决。
(5)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包括行为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认为没有造成该结果;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结果,但误认为造成了该结果;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这些对罪责均不发生影响。
13、简述犯罪预备的概念、特征和处罚
答: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特征:(1)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即必须实施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顿下来。
(3)犯罪预备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4、简述犯罪未遂概念、特征和处罚。
答: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所谓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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