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的特征有哪些
  一、犯罪预备的特征有哪些
  1、主观上为了犯罪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
  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1)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2)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犯罪同伙等等。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着手实行犯罪,有两个原因:
  (1)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
  (2)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3)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犯罪预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
  犯意表示是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犯意表示。而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
犯罪未遂  三、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二)处罚不同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是着手实施前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因为其他外界原因没得逞,比如想盗窃因为有人巡逻没偷成,比如想抢劫因为遭到反抗没抢到钱,但是行为实施时已经构成犯罪,只是没有得到财物而已。但如果为盗窃去购买钳子等作案工具,为抢劫去购买支、刀具或踩点等显然是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三)特征不同
  1、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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