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未遂理论在德国的发展
刑法未遂理论在德国的发展
德国作为一个跨国法系的国家,其刑法未遂理论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自19世纪初以来,德国刑法未遂理论的发展一直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其核心在于如何界定犯罪未遂与完成之间的界限,以及刑法对于未遂犯罪的惩罚力度的判断。
在德国刑法未遂理论发展初期,法学家们普遍采用行为违法性原则来界定未遂犯罪和完成犯罪的界限。即只有在犯罪人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基本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未遂犯罪。然而,这种界定方式容易忽视未遂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无法使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随着德国法学家们对未遂犯罪和完成犯罪的界限不断探讨,逐渐形成了“罪和罚的基本单位相同”的原则。即在德国刑法体系中,未遂犯罪和完成犯罪应该受到相同的惩罚力度。因此,德国刑法未遂犯罪需要满足两个基本要件,即行为违法性和行为可罚性。只要行为具备这两个要件,即可将其认定为犯罪未遂。
但是,德国刑法未遂理论的发展并未停留在这个阶段。在20世纪初,德国法学家们开始关注犯罪未遂的犯罪构成和惩罚力度问题。于是,德国刑法学界逐渐形成了包括物质未遂和形式未遂的未遂犯罪构成,以及把未遂犯罪行为分为三个等级的分类惩罚制度。
具体而言,德国的未遂犯罪分类制度是根据犯罪人的具体行为来区分的。物质未遂犯罪意味着犯罪人已经完成了行为,但没有达到后果;而形式未遂犯罪则是指犯罪人没有完成行为,但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在惩罚力度方面,未遂犯罪行为被分为三个等级:有罪的未遂犯罪、无罪的未遂犯罪和特别重要的未遂犯罪。惩罚力度的区分依据则是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态度。
总的来说,德国刑法未遂理论的发展体现了一个不断适应法律和社会发展的过程。在发展过程中,德国法学家们不断探讨犯罪未遂和完成犯罪的界限,以及对未遂犯罪的分类和惩罚力度的判断。这些探讨旨在为德国刑法中未遂犯罪的认定和惩罚提供更为准确、公正和合理的基础,以更好地保护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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