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成功案例之刘某某案
刑事辩护成功案例之刘某某案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民法院
被告⼈刘某某,2020年4⽉27⽇因涉嫌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28⽇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苟振华,四川智⼒(剑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成锦检未检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指控被告⼈刘某某犯罪,于2020年8⽉2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简易程序,因涉及被害⼈隐私,不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乔乔出庭⽀持公诉,被告⼈刘某某及其辩护⼈苟振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20年4⽉26⽇4时许,被告⼈刘某某邀约同住于成都市锦江区某某路某某酒店不同房间被害⼈吴某某(⼥、17岁)、证⼈汪某,三⼈来到成都市成华区某某路附近宵夜饮酒,后于5时许回到上述某某酒店继续饮酒聊天。在被害⼈吴某某返回⼊住的房间后,被告⼈刘某某进⼊该房间,将被害⼈吴某某推到在床上,不顾被害⼈呼救反抗,强⾏搂抱、抚摸被害⼈胸部,将⾃⼰⾐裤脱光后,试图脱去被害⼈⾐物与其发⽣性关系未果。证⼈汪某、崔某听闻被害⼈呼救后敲门询问,被告⼈刘某某⽤⼿强⾏捂住
被害⼈嘴部,被害⼈反抗将刘某某左⼿⾷指咬伤,后该酒店⼯作⼈员杨某、崔某打开房门将被害⼈解救。被害⼈吴某某电话报警后,被告⼈刘某某于当⽇8时许在该酒店5楼活动室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医院⾝体检查,被害⼈吴某某被诊断为左⽿、⾯部抓伤、左乳软组织伤及左⼤腿软组织伤;被告⼈刘某某被诊断为左⼿⾷指⽪肤挫裂伤、颈部、背部⽪肤抓伤。
上述事实,被告⼈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异议,并由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的伤情照⽚、病情证明、指认作案地点及房间内部的照⽚,被害⼈吴某某的伤情照⽚及病情证明,被告⼈刘某某的户籍信息及辨认说明,证⼈杨某、郝某、崔某、唐某某、郑某的证⾔,证⼈汪某的证⾔及辨认笔录,被害⼈吴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违背妇⼥意志,以暴⼒胁迫⼿段强⾏与妇⼥发⽣性关系,遇被害⼈反抗及他⼈阻挡⽽未能得逞,其⾏为已构成罪(未遂)。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刘某某(未遂)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本院予以⽀持。在量刑时,本院考虑到:1、被告⼈犯罪未遂,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系初犯,归案后如实陈述⾃⼰的罪⾏,且⾃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提出被告⼈系犯罪未遂,初犯,认罪态度良好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六条第⼀款、第⼆⼗三条、第六⼗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年。
(刑期从判决执⾏之⽇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羁押的,羁押⼀⽇折抵刑期⼀⽇,即⾃2020年4⽉27⽇起⾄2022年4⽉26⽇⽌。)
犯罪未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起⼗⽇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份。
注:本案为律师亲办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个⼈隐私,对当事⼈相关个⼈信息已进⾏了处理,请不要对号⼊座。在本案中,律师依法为被告⼈进⾏辩护,辩护意见均为⼈民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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