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关于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公布关于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14.01.04
【分 类】新闻发布会
正文
 
公布关于性侵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
 
(2014年1月4日)
 
案例1
  吕善交、抢劫、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善交,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文盲,农民。
  1.关于事实
  (1)2008年冬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善交携带尖刀、手电等作案工具进入河南省邓州市薛某某家,又进入东边平房的偏房南边房间,采取恐吓、用室内铁瓢击打头部、打耳光等手段,先后对房内的被害人王某甲(女,时年14岁)、王某乙(女,时年17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吕善交因其他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2)2009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吕善交进入河南省内乡县某初级中学,攀爬女生宿舍楼铁门进入宿舍,采用掐颈、恐吓等手段,对被害人郭某某(女,时年12岁)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3)200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吕善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实验小学,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威逼、扼颈的手段,强行摸刘某某下身。刘某某向同宿舍的被害人丁某(女,时年11岁)求救,吕善交即采用掐颈、打耳光等手段,对丁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4)200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吕善交在河南省邓州市某小学实施作案后,又进入该小学东墙边的村民杨某某家欲行盗窃,发现了睡在东屋的被害人余某某(女,时年11岁),即威胁余某某,对余某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吕善交因其他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5)2009年11月的一天1时许,被告人吕善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潜入河南省邓州市某中心学校宿舍楼3楼一女生宿舍内,威逼被害人王某(女,时年14岁),将王某挟持至楼道并对王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吕善交因其他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6)2010年1月8日4时许,被告人吕善交携带手电等工具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该校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打耳光、掐颈等手段,对被害人冯某(女,时年11岁)
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7)2010年1月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吕善交进入河南省内乡县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该校一女生宿舍内,欲对被害人张某(女,时年15岁)实施奸淫,因见张某极度恐惧,即放弃犯罪,离开现场。吕善交因其他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8)2010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善交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又进入该校西边一简易房,欲对被害人王某婷(女,时年14岁)、杜某(女,时年14岁)、王某珂(女,时年13岁)实施奸淫。因王某婷惊醒大喊,吕善交即逃离现场。吕善交因其他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9)2010年3月9日2时许,被告人吕善交进入河南省镇平县某初级中学,攀爬至学生公寓2楼,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打耳光、掐颈、捂嘴等手段,将被害人申某(女,时年12岁)用被子包裹后挟持至楼道,申某反抗、呼喊,吕善交用被子蒙住申某进行殴打,对申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申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10)2010年1月的一天3时许,被告人吕善交携带手电等工具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
级中学,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将手伸进被害人刘某(女,时年13岁)被窝内摸刘,欲实施奸淫,刘某惊醒后躲避退至邻铺。吕善交又去摸被害人卢某,因宿舍内其他女生惊醒后均大声呼救,吕善交即逃离现场。吕善交因其他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11)2010年4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吕善交潜入河南省邓州市某有限公司一女职工宿舍内,用室内毛巾蒙面,采用掐颈、拳打面部等手段,对被害人马某(女,时年15岁)实施了奸淫,在查看其他房间无人后,再次对马某实施了奸淫,随后逃离现场。
  (12)2010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吕善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初级中学,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掐颈、打耳光等手段欲对被害人熊某(女,时年15岁)实施奸淫,因熊某呼救且宿舍内电灯被打开,吕善交即逃离现场。吕善交因其他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2.关于、抢劫事实
  2009年12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吕善交携带尖刀、手电等工具进入河南省内乡县某中等职业学校,蒙面进入一女生宿舍内,采用威逼、暴力殴打等手段,对被害人郝某某(
犯罪未遂
女,时年17岁)实施奸淫,并劫走郝某某的索爱牌直板手机1部(价值380元),随后逃离现场。吕善交因其他犯罪到案后,主动供述了本起犯罪事实。
  3.关于盗窃事实
  2010年3月至6月,被告人吕善交先后3次进入河南省邓州市某师范学校,潜入该校女生宿舍楼的多个房间,盗得手机11部(价值5070元)和现金1590余元。
  综上,被告人吕善交共实施作案13起,其中既遂9起、未遂3起、中止1起,既遂10人,其中5人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致1人轻伤;在作案过程中又实施抢劫作案1起,抢得价值380元的手机1部;实施盗窃作案3起,盗窃价值666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善交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和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已构成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又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还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吕善交在刑满释放后不久便又实施犯罪,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流窜多地,
主要选择中小学校住宿的女学生为作案对象,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对未成年女性实施,作案13起,既遂9起,10人,其中5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致1人轻伤,在过程又实施抢劫作案1起,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还盗窃作案3起,盗窃数额较大,均应依法惩处;且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虽然吕善交在归案后坦白了部分犯罪事实,且其所犯罪中,3起系犯罪未遂、1起系犯罪中止,但其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吕善交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复核核准,罪犯吕善交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