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第一次考核
犯罪未遂作品题001
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11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5月11日,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2013)1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刘XX。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5日,XX市公安局对刘XX执行逮捕。5月20日,XX市公安局X公诉字(2013)4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12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12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
物,受到记过处分。
2013年2月,XX公司发放2012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13年5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地方休息。侯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
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本案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辨认笔录,证人侯XX、朱XX等人的证言,羊角锤、木工凿作
作品题002
刑事裁判文书
【2013】X刑XXX号
被告人朱XX,199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因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
XX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5月1O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XX和审判员XXX、审判员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陈XX担任书记员。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担任辩护人。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证人XXX、鉴定人XXX参加了庭审活动。现已经审理终结。
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7日晚上10许,朱XX窜入徐XX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他在徐家米缸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灭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XX的上述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提请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XX的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朱XX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虽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过审理查明,2013年4月27日晚上10许,被告人朱XX窜入徐XX家,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灭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徐XX的伤情属于重伤。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1、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的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的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2、受害者徐XX苏醒后的自述。
3、2011年前朱XX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调戏女同学。2011年下半年转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的现实表现调查材料。
4、鉴定人员出具的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以及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
5、邻居证词。
6、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词。
本院认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判处被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
审判长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2013年X月XX日
书记员陈XX
案工具等为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X月X日
附:
1、被告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X册。
作品题003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2014)×民初字第xx号
原告: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孙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
上列原告诉被告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9年8月,经被告的父母请求,原告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被告为养子。将被告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2011年4月,孙X杰为孙X林了份工作。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在其后的日常
生活中,原告每月给被告500元零花钱,还给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关系一直还比较好。2012年9月以后,被告以自己在婚姻问题上与原告存在分歧为由,在当年10月,搬出了原告家,自此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2013年3月上旬,原、被告又因被告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被告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趁家中无人的机会将原告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归还电视机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养父子关系,并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与原告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2009年8月,由于原告不资助被告结婚而产生了一些矛盾,被告就搬至其工作的制药厂居住,原告也不再给零花钱,但被告每逢节假日还买些食品去看看原告。2012年3月,原告因病住院。其妻因故不予照顾。被告不计前嫌,特在单位请了假,并购买食品和生活用品到医院照顾原告。被告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几年来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截止到2009年8月只从原告处得到不到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所以搬走原告彩电这只是以此作为对被告结婚的一点补偿,并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回被告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结婚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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