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已新法修改答案)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
 一、(本题20分)
 略。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1.【答案】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罪。因为以虚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罪。
  【解析】本题考查牵连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罪。
《刑法》第177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陈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活动,数额较大的……:(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陈某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购物的,构成信用卡罪。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且触犯数个罪名,但只从一重罪论处。陈某之前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是为了之后使用此信用卡所做的准备工作,行为与目的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对陈某择一重罪处罚即可,即定信用卡罪。
2.【答案】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解析】
本题考查故意杀人罪。陈某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此行为明显具有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3.【答案】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解析】
本题考查死亡时财物的状态。对于死者身上的财物存在两种理论:第一种,死者对于身上的财物仍然存在占有关系,行为人夺走死者占有之物的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死者对于身上的财物不具有占有关系,行为人夺走的他人未占有之物的构成侵占罪。
4.【答案】事实四成立罪(未遂)与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
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解析】
犯罪未遂本题考查罪、罪、想象竞合犯、犯罪未遂。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向被害人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陈某以李某被为名,要求赵某交“安全费”的行为触犯罪,但赵某及时报案后陈某未得逞,因此为未遂。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李某已死亡,但陈某虚构李某的事实向赵某索取财物,此行为触犯罪,但赵某及时报案后陈某未得逞,因此为未遂。陈某一个行为触犯上述两项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5.【答案】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罪或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解析】
本题考查自首。犯罪嫌疑人因走投无路而自动投案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又已知事实二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四为罪与罪的想象竞合犯,陈某对上述罪行成立自首。
6.【答案】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解析】
本题考查立功。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2款:“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据此规定,陈某不构成立功。
三、(本题22分)
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
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法庭审判)庭审中,3名被告人均称受到侦查人员刑讯。辩护人提出,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被告人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要求法庭调查。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受伤系因抓捕时3人有逃跑和反抗行为造成,与讯问无关,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庭认为,辩护人意见没有足够根据,即开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法庭调查中,根据朱某供述,认定尤某为策划、指挥者,系主犯。
审理中,何某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明何某没有作案时间的4份书面材料。法庭认为,公诉方提供的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何某在案发时没有来过A市,
且材料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采纳在侦查中朱某、尤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监控录像作为定案根据,认定尤某、朱某、何某构成盗窃罪(尤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5年和3年。
问题:
1.法院对于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法院对证据合法性有疑问,应当如何进行调查?
3.法院对尤某的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什么?
4.现有证据能否证明何某构成犯罪?为什么?
5.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法院认定何某辩护人提供的4份书面材料不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当?为什么?
1.【答案】不正确。因为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庭应当启动对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调查程序。本案被告人均称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请求,并有一定证据支持,法院在公诉人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做调查即采纳公诉人的解释,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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