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问题研究
作者:解楠楠
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4期
作者:解楠楠
来源:《神州·中旬刊》2013年第04期
摘要: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结构和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形态, 二者并存时就产生了所谓的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我国目前的犯罪中止理论是就单人犯罪而言的, 实践中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往往引发颇多争议。本文通过借鉴国内外众多学说,从不同角度阐释了共犯中止问题。又从共同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四个方面具体的阐释了共犯中止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应用。进而提出一些粗浅建议,望推动共犯中止问题的不断深入。
关键词:共同犯罪 犯罪中止 因果关系 原因力
同犯罪的中止,是指共犯中一个或几个人放弃了犯意,停止了侵害行为,而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达到未遂或者既遂状态,那么停止了犯罪行为的人是否成立中止犯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于共犯中止的认定问题,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中止的有效性。
一. 关于共同犯罪成立中止标准的若干观点
(一)客观说(整体说)
整体性是共同犯罪所固有的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效果,共同犯罪终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①
(二)独立说
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为组合而成的。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联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该被视为犯罪中止。
二.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不同类型共犯中止问题的认识及不足
我国刑法中尚无对共犯中止的专门规定。实践和论著中也只是在共犯研究中附带性的涉及。下面分别从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于共犯中止问题的规定。
(一)共同实行犯
实行犯,在大陆法系国家成为正犯,是指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人。实行犯分为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因为实行犯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所以只要其自身行为达到中止即可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如果其他正犯着手实行并已导致犯罪结果发生后,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就不当然成立中止犯,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组织犯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仅要求本人彻底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行为和退出犯罪集团,而且要求解散犯罪集团,防止其他成员去实行所预谋的犯罪。如果犯罪集团已经进入实行阶段,还必须制止其他成员继续实行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并解散犯罪集团。②而对于一般的组织犯,除应当放弃组织的意图、停止实施组织行为外,还应当防止或阻止被组织者实施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只消极撤回指示并不能彻底消除组织行为对共同犯罪已产生的影响,对阻止共同犯罪并无决定意义。
(三)帮助犯
帮助犯里有从犯和胁从犯, 是对主犯的犯罪行为提供某些方面的帮助, 要想中止犯罪,
要想中止犯罪, 要具备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1)放弃犯罪故意, 切断与共同故意的联系。(2)消除先前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③
(四)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用劝说、利诱、威逼或者其他方法教唆他人在实施犯罪的人。就教唆犯的中止而言, 要切实考察教唆犯的主观意愿, 如果教唆犯停止犯罪是由自己的主观意愿以外的原因所致, 则显然不能成立教唆犯的中止。同时, 被教唆人自动中止犯罪的场合, 如果教唆人既没有自动中止的主观意愿也没有中止行为, 则教唆犯不成立中止, 而是构成教唆犯的未遂。
三. 共犯中止理论重构之我见
结合以上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通说理论,笔者认为其主要存在以下的缺陷:
其一,过分强调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虽然是一个整体,但其由很多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构成,也就是说不能忽略每个犯罪人的独立性。因此对于在共同犯罪既遂的情况下,
还要加强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个人行为是否可以成立中止,而不是过分的强调整体。④
其二,过分地强调共同犯罪人要想成为中止犯必须阻止犯罪完成或者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因此,不能从客观的角度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而忽略了行为人地主观能力。因此,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以下两点,是笔者对于制度重构的粗浅建议:
(一)全部中止
1.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共同做出放弃犯罪行为的决意并且也实际上放弃了犯罪行为,而且有效的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成立全部中止。
2.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不仅自身放弃犯罪行为,并且有效地阻止了他人继续犯罪或者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被组织人主观上亦有放弃的意思,成立全部中止。
(二)部分中止
1.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并且积极努力地阻止了他人继续犯罪,但在其能力范围内仍未能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仅就次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对后行为不负责任。
2.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并且有效地阻止了他人继续犯罪或者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但此种结果的发生时由于其个人行为,其他共犯并未有中止犯罪的任何决意,仅就此人成立犯罪中止,其他共犯犯罪未遂。
综上所述, 在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论的构建上, 我们不仅要重视客观,还要重视主观,不仅要把握整体,更要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独立分析。我们可以结合当前中国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再结合外国一些最新的研究理论,联系实际,应用实践,从而更好的推动我国在共犯中止理论研究上的不断进步。
注释:
①曹良德:《共同犯罪中止形态论》,《法制与经济》,犯罪未遂2008年第9期,第59—60页。
②孟媛媛:《论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0期。
③何瑞峰:《论共同犯罪的中止》,《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9期,第340—341页。
{4}张基建:《论我国刑法共同犯罪理论之完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62—65页。
参考文献
[1]童伟华:《共同正犯的部分中止问题研究》,[J],《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版第(8)期。
[2]陈兴良:《刑法疑难案例评释》,[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 年版。
[3]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张明楷:《未遂犯论》,[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理念》,[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6]何秉松:《刑法教科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作者简介:解楠楠,女(1992-),辽宁省本溪县人,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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