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法律文书02任务答案_共4页
一、作品题(共 1道试题,共  100分。)
1.
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427日晚上10点多钟,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XXXX村村民
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
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
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
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
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
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
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
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
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
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
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
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
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
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
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
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
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丈夫
在外地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
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
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
仅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关了门,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
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
吹灭了桌上的蜡烛,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
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
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
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
手护头所致。徐XX的伤情属于重伤。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
55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市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96125日出生于XXXX村,
XX中学高三学生。2011年前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调戏女同学。
2011年下半年转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27日晚,朱XX本想随他去看电影,但他不让他去,他就躲在
XX家的屋后,想等他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
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
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
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
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
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
脸见人,于是就产生了行凶的恶念。他在徐家米缸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
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灭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
是逞凶,直至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
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
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鉴
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刑事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市人民
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朱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遂于201351O日以“X检诉字(201353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
意杀人罪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XX和审判员XXX、审判员XXX
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135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陈XX担任书记员。
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XX担任辩护人。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证人
XXX、鉴定人XXX参加了庭审活动。
被告人朱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
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且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朱XX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虽然由于其意志
以外的原因而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
遂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
害性极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
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
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成年人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为
属于犯罪未遂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合议庭决定判处被
告人朱XX有期徒刑八年,并于2013529日制作了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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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3]×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年,1996125日生于XXXX村,系XX中学高三
学生。2013年  427日因犯故意杀人罪,同年  5月  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逮捕,关
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讼,本院于
2013510日以“X检诉字(201353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
人罪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并于20135
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
告人朱XX及其辩护人高XX以及被害人徐XX及其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于2013427日晚上10
多钟,XX市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  XX村村民徐  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
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
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
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
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
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
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
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
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
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
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
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
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
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犯罪未遂
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
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
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丈夫
在外地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
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
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
仅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关了门,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
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
吹灭了桌上的蜡烛,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
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 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 11针,留
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
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 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徐 XX的伤情属
于重伤。
被告人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恨,其辩护人高XX提出:被告
XX属于未成年人且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XX漠视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虽然由于其意志
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属于犯罪未遂,但根据刑法规定,对未遂
犯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XX的社会危害
性及其严重,因此不能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法庭审理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犯故意杀人罪
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
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属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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